夫妻间有借款事项,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中存在共同借款事宜的情况下,离婚之时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理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途径对债务进行划分处置。若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能够就债务分担达成共识,便可以设定某一方专门负责偿还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债务,亦或是选择双方公平地承担同等数额的债务。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或是双方都不情愿参与协商讨论的,当事人有权向上诉庭提交起诉申请,通过法律程序获取判决结果来决定如何分配债务。
然而通常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法庭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先行用共有资产来清偿所有债务,若仍有剩余欠款,则再由双方按各自情况承担余下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欠债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话,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不得通过离婚的手段逃避债务偿还责任。换言之,作为债权人的第三方仍拥有向夫妻双方追讨欠款的法定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之间有个人财产吗
以下财物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单方面拥有物产:
(一)在婚姻缔结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物品,即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由于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取的赔偿款项或补偿费用,也须为单独一方的资产;
(三)仅限于在遗嘱文件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落户于一方名下的财产;
(四)专门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私人物品;
(五)应被单独划归为一方的其他类型物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皆属于个人资产的范畴。
然而,婚姻关系的持续并不能使夫或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务转为同谋共享的资产,除非双方签署过特别协议对此进行规定和阐释。
在婚姻状态持续期间,夫妻间所获得的下列各项财物应视为共同资产:
(一)薪资、绩效奖励及各类劳务报酬;
(二)由生产、运营以及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由遗产或赠予协议中所获得的财产,但前提是该协议已经明确指明财产仅归属其中一方;
(五)夫或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投入到投资项目中,从而获取的红利;
(六)根据相关政策男女双方可以累积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性和基本养老费用以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款。
双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有权根据自愿签订协议的方式对他们获得的财产以及初次分配时便属于各自的财产作出约定,这些约定对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有借条怎么打官司
涉及到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合同事例中的争议焦点通常归结于对债务性质以及使用目的的准确界定与评估。首先,需要明确分辨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享之共有财产生成范围之内的财务资产。若是如此,那么借款的真实意图以及其实施途径就将显得尤为重要了。接下来,我们还需要对借款合同的形式以及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以确保这些文件具有合法有效性,其中包括确认借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是否真实可信,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威胁或压迫等不当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借款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实际发生,例如转账记录、提款凭证等等。如果借款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支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借款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借款并非出于上述原因,而是由单方面决定并实施的,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总而言之,这类事例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具体的证据以及事实情况。
夫妻离婚时,若存在共同借款,可协商处理。可约定一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先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情况承担。婚姻期间共同债务不能因离婚逃避,债权人可向双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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