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担保贷款还不上,会被拍卖房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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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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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贵司未能如期清偿银行贷款,债权人有权对所提供的抵押物品实施拍卖或变卖处置,并将其所得款项用以抵补相应的债务账款。这是由于在债务关系中,贷款方为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以便于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该抵押品的价值补偿。
有限公司股东担保贷款还不上,会被拍卖房子吗

一、有限公司股东担保贷款还不上,会被拍卖房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偿还贷款,是否会导致其名下房产被强制拍卖?

若在公司贷款过程中存在抵押物作为担保,那么当借款无法按期归还时,债权人即有权自行决定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理担保资产,以及利用所获收益来偿还原有的债务。这是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在选择抵押品进行质押时,实际上就赋予了债权人在其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之时实施优先索偿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有限公司股东能撤资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纳股本之后是无法撤回或者抽逃所投入的资金的。

然而,当公司面临着解散的情况时,才能够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对于那些抽逃出资的股东,他们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首先,他们将面临行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向公司注册机构报告并责令止损,而抽逃金额超过其应承诺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以下者,则须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理。

其次,这些股东还需要承担起民事责任

已经全额投资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条款,要求那些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抽逃出资也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利起诉这些抽逃资金的股东,并且有权要求他们退还所有被抽出的出资资金。

最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在其完全抽逃出去的资本范围内需承担具体的清偿责任。

然而,当抽逃数额超过应承诺出资比例的百分之十五以上时,这些股东甚至可能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被视为参与了违反公司法犯罪行为,即所谓的“抽逃出资罪”。《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通常只须承担其所投资金额的限度内的公司债务责任。在企业运作处于正常状态并且股东已履行其出资义务之时,此类股东并不会直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负责。然而,某些特定情况出现之际,股东有可能被要求额外地承担债务。例如,如果股东未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甚至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债务等行为。另外,倘若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他们亦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这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与判断。

在公司贷款中,若使用抵押物作为担保,借款人若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因为,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即表示,若其违约,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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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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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三、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
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
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承担无限责任债务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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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的股权被拍卖后,本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先与其他股东进行购买该股权。若是同公司之间对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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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卖一部车,怎么卖?
[律师回复]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长主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你就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写一下国税要注销了、临时)2:会议时间、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决议情况、会议主持情况。3:会议通知时间。4.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5、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方式、会议性质(定期、地点: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税局要写的主要是个程序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分立。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特别是股东的签字,按要注销的原因写一下;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合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无限责任的股东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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