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需要担保人吗现在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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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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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购买房产是否需要担保人贷款购房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实际状况。若借款者总体信用评估优良,那么申请贷款购房时便无需担保人参与;反之,假如借款者资质尚有不足之处,某些方面未能达到相关要求,此时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借款者寻找并提供一位可靠的担保人。
买房子需要担保人吗现在

一、买房子需要担保人吗现在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购买房产是否需要担保人?

购房者在进行购买房屋的贷款业务时,并非绝对需要担保人的参与。具体是否需要担保人取决于个人财务状况及相关因素。若借款者具备优越的综合财务素质,则无需担保人即可顺利完成购房贷款;反之,倘若借款者财务状况相对较差,存在部分环节未满足贷款标准的情况,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其提供一位可靠且值得信赖的担保人以确保贷款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买房子需要有离婚证离婚协议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原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购房事宜中,首先必须提供离婚证书以证明当事人恢复单身状态。

这是由于当前许多城市均采取了严格的购房限制政策,而离婚证书则成为了购买房产的必备文件之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理房产证的先决条件是确认开发企业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了房产的初始登记工作。

当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所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在完成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前往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时,需携带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内的所有相关证件资料。

在收到交易所关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通知后,买卖双方须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及印章等物件,同时缴纳相关费用(比如过户手续费契税印花税)方可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买房子需要哪些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房地产交易中,您必须查阅并审慎评估以下各项之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文件:首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此份表格乃全方位验收合格的关键性依据;其次,《住宅质量保证书》,其详细规定了房产质量的保修范围以及对应的期限;再次,《住宅使用说明书》,详尽阐述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此外,还包括房屋面积实测表,用以确保房屋实际面积的精确度;最后,消防验收合格证以及环保验收合格证,旨在保障房屋的消防安全及环保标准符合相关要求。作为购房者,您有责任对上述证书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若开发商未能提供相应证书,建议您慎重考虑是否购买该房产,以免因房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

购房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人,取决于个人财务状况。若借款者财务状况良好,无需担保人;反之,若财务状况较差,未满足贷款标准,银行或贷款机构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人以确保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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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当然,由于尹某某欺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可要求尹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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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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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责任。因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至于担保人追偿的具体范围,则因追偿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故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的追偿,因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系因自身过错对无效担保承担责任,故反担保人分担担保人所承担的部分责任比较公平,具体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确定。
通过上面关于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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