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能自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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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非法搜查罪能否自诉的问题未经许可的搜查行动并不属于自诉范畴,实际上,自诉类型的案件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经过告发方同意后,法院才予以审理的案件;2、被害者具备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性质为轻微刑事犯罪;3、当被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侵犯其人身与财产权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活动,且此行为应当被法律追责,但是警方或检察机构已经做出确切的书面决定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
非法搜查罪能自诉吗

一、非法搜查罪自诉

非法搜查罪能否进行自诉?

在法律实践中,非法搜查并不属于自述案件的范畴。自诉案件主要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原告自己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支持的案件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告知性案件,此类案件必须经过告知后方能启动;

第二类是由受害人自行收集和提交证据证明的较轻程度的刑事案件

第三类则是适用于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说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侵权,但因为某些原因,例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过了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明确决定,致使受害人无法采取其他维权途径的案件。诸如一般的身体伤害案件、公开场合下的不当言论、拒绝履行裁判、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队婚姻、家庭虐待、遗弃等问题皆属于此类案件之列。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罪名所涉及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其侵犯的法益在于他人的隐私权;

其次,该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于以非法手段进行对他人身体及住所以容的物品之搜查;

再者,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有着广泛的涵盖范围,即基本上可以适用于所有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种犯罪行径是明知故犯的,即该犯罪分子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具备明确认识并有意为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非法搜查罪一般怎么判

关于非法搜查罪,这是一种指代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未经批准且不合法的搜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述,若有人侵犯此项法规,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最低拘役的刑事判决。然而,在作出最后的量刑决策时,司法机关会全面地审查犯罪行为的本质、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例如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或者犯罪嫌疑人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那么其或许会得到相对减轻的刑罚,例如拘役。相反,如果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使受害者身心遭受严重创伤,或者犯罪嫌疑人屡次实施非法搜查等恶劣行径,那么其可能会面临接近三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总而言之,最终的量刑结果将取决于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在法律实践中,非法搜查不属于自述案件。自诉案件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包括告知性案件、受害人自行举证较轻刑事案件,及受害人能证明被告严重侵权但因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而无法维权案件。如身体伤害、不当言论、拒绝履行裁判、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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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能自诉吗
在法律实践中,非法搜查不属于自述案件。自诉案件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包括告知性案件、受害人自行举证较轻刑事案件,及受害人能证明被告严重侵权但因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而无法维权案件。如身体伤害、不当言论、拒绝履行裁判、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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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公务员朋友因为非法搜查罪被起诉了,想知道什么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非法搜查罪怎么判?
  
一、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比如姓名、住址、储蓄等等状况。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挖掘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本来享有搜查权的人员即侦查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
  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非法搜查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搜办公室的行为不算非法搜查,只有搜人身和住宅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对非法搜查罪判多少年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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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搜查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时, 没请见证人, 是否构成非法搜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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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搜查罪能自诉吗
非法搜查不属于自述案件,如果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还会从重处罚。想关注更多关于非法搜查能自述吗的相关讯息,可以参考本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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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家最近受到外人的搜查,表弟想要申请诉讼,想知道非法搜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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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是否属自诉案件
不属于。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非法搜查不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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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没有法律依据,为了对此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人身体。搜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搜集证据的措施,具体表现为搜索、翻阅、挖掘等。对公民人身的搜查一般是搜查违法嫌疑人所穿衣服或鞋里面携带的物品,以发现赃物或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非法搜查罪怎么处罚,因为朋友不知道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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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虽然二者都包括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是,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 2、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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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侵入房屋与非法搜查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虽然二者都包括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是,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 2、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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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非法搜查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
“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
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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