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可以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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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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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单位集资房仅有房产证而无土地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过户的法律问题鉴于集资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若未能取得土地证书的话,则无法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与更迭。在办理针对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各项商业手续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契税证等等。因此,仅持有房产证而未获相应土地证的房屋,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将面临无法实现过户的困境。
单位集资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可以过户吗

一、单位集资房房产证土地证可以过户

单位集资房既有房产证却未办理土地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产权性质的单位集资房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或过户的。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过程中,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契税凭证等必备文件资料,缺少任何一个证明文件的房屋,都是无法按照程序完成合法过户交易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二、单位集资房拆迁怎么补偿

首先,您可依据所在区域相关的拆迁补偿规范以及在集资过程中所占据的百分比计算赔偿数额。其次,关于集资房,它是改变了原有由国家和单位统一负责住房建设的体系,转变为让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過筹集资金来构建房屋。在此过程中,员工个人可以按照总房价的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接受金融服务、建材供应、税费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集资所修建的房产所有权按出资比例划分。假如个人全额出资购买房产,那么该名投资者可享有完全的房产所有权;而如果是部分出资的话,投资者则仅能获得部分的房产所有权。最后我们谈一下拆迁补偿,即拆迁方对于被拆毁房屋的所有者,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这种补偿包括货币补贴和房屋产权转换两种选项,或是将两者结合使用的补偿方式。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步骤如下:1、当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之后,他们将会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构。2、这些地方性政府随后将通知该区域的公安机关限制居住人员的迁入,同时停止办理每户家庭的迁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也将暂停办理房产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割等相关手续;同样被拆迁单位也将不能进行建筑设施的改造、扩大和装修等多个项目;而对于位于该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他们也将停止审批新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以后,相关部门将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并且暂时终止办理以上事务的时间长达12个月。如果在此期间需要延长实施期限,那么必须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发起申请,经过审批后方能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然而,如果需要超过6个月的话,那就必须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3、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然后提交给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专家为主导的团队对其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抵制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4、因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因此政府需要征收许多房子。若大部分被征用的人们认为这个征收补偿方案不能满足本法规的要求,市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一场由被征购人和公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然后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原来的方案进行修改升级。5、拆迁公司与被拆迁的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在拆迁流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补偿金形式、金额、应分配人口、应供应面积、安置地点、楼层等等,同时还要规定好迁移过程中的临时居住场所、期限、违约责任等等细节内容。通常来说,此类官方文件的签署期限从公告之日算起,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样一来,如果您在家乡的拆迁过程中发现违反了法定程序,便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单位集资房借名买房合法吗

对于单位集资房借名人购买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偏概全。一般而言,单位集资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福利性质以及受到政策方面的严格限制,往往仅限于特定单位的员工享有购买资格。若借名人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行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及相关政策,那么该合同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如果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就此达成了明确、合法的协议,并且并未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单位的政策限制,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行为或许能够被视为有效。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所蕴含的风险仍然较高。举例来说,名义购房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改变主意,进而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又或者由于名义购房人自身的债务问题,导致房屋面临被查封等困境。总的来说,单位集资房借名人购买行为所涉及的风险众多,其合法性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单位集资房即使有房产证但未办土地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法律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产权房不得转让或过户。过户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凭证等,缺一不可。因此,未办土地证的集资房无法完成合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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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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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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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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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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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有房产证吗?
集资房是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的。由于我们国家的集资房的产权是归企事业单位的,所以,集资房也就是企业的财产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企事业单位对于相关的集资房也是拥有一定的处置权的,这样的话,就可以完全将集资房作为一种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了,如果说企业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的话,那么,银行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变卖一定的抵押物来偿还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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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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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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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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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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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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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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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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