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到外地,不去的话会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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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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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搬迁至异地,员工不随行是否有权获取补偿倘若公司决定迁移至他处,而部分员工未能随行前往,并且他们的劳动合同已被依法解除,那么这部分员工便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赔偿。赔偿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来计算。即如果工作年限恰好为一年,那么可以获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若工作年限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若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则仅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赔偿。
公司搬迁到外地,不去的话会有赔偿吗

一、公司搬迁到外地,不去的话会有赔偿

关于公司迁址至异地的员工赔偿事宜

若企业决定迁移至他处,部分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跟随前往,同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已终止的话,那么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具体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每名员工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而定,即每服务满一年便可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贴。若服务期不足整数年但已超过半年,则视为已满一年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反之,如服务期不足六个月,也会给予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迁到本市其他区,员工不去需要赔偿吗

当公司在市区内迁移至其他地段,而员工则选择不跟进【如此情形下员工无需进一步接受补偿】。

然而,若该公司决定迁往他市,那么员工则需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此种情况被视为“受到劳动合同签订时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原定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实施下去。

为此,公司必须与其所属员工就实际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等事宜展开深入探讨和协商,但不幸的是,最终未能就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成功达成任何共识。

在此前提下,实践中往往会需要给予这些员工合适的经济救济或补助以示慰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搬迁到其它市区员工有补偿吗

若贵企业迁往他处市区,涉及到员工是否会获得赔偿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倘若因迁移导致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充分协商,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计算;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然而,如果贵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例如班车服务、住宿安排等,确保员工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此前提下,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可能难以获得经济补偿。

企业迁移时,无法跟随且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贴。补偿标准按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工资作为补贴。服务期超过半年但不足整数年的,按一年计算补贴;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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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那家公司工作很多年了,现在突然说要搬去外地,我受不了,所以我想知道,公司搬迁到外地有补偿吗?我不想去的话。
[律师回复] 公司搬迁到异地,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搬迁的,员工不去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br/>《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 <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 <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 <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  <br/>(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br/>(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r/>  <br/>(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br/>(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  <br/>(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br/>(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br/>  <b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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