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存在一房两售的情况,该如何判断房子的归属
关于“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若双方当事人皆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则应将房屋判予优先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的一方所有;
2.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则应将房屋判予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的一方所有;
3.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以及预告登记手续,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一方所有;
4.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实际占有该房屋,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所有;
5.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支付购房款,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安置房一房多卖怎么办
关于安置房一房多售的问题,对于那些签署了有效合同的相关人士,他们有权利要求卖方向他们履行该份合同条款并支付相应的房屋。
而针对可撤销合同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况,相关参与者自知晓其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力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诉撤销相关合同,并且向卖方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购屋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金额一倍的损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安置房一房二卖虚假合同如何处理
涉及到一房二卖以及存在虚假合同的事例,其复杂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需要明晰各个合同的签署时间及其具体条款内容。如果两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家将有更大的机会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那些未能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买家来说,他们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向卖家提出违约索赔,这其中包括退还已支付款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多种形式。此外,卖家的一房二卖以及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此时受害方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在处理这类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等,以确保在法律程序中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断安置房归属,可遵循以下规则:1.优先完成过户的一方拥有所有权;2.若都未过户,则预告登记者优先;3.若都未过户且未预告登记,则实际占有者优先;4.若都未占有,则先付款者优先;5.若都未付款,则先签合同者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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