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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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无此事。并无任何法律授予村民委员会此类权利,仅有交通警察依法享有拖曳车辆之执法权限。交通警察实施拖车行为时,必须满足违章停车的特定前提条件,即驾驶员未在车辆上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从而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进,方可进行拖移。此外,通常情况下,交通警察首先考虑开具罚款单据以及扣除相应分数,若情节较为严重,方能采取拖车措施。
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一、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村委会是否有依法行使拖车及罚款的权限?

并无任何法律明确授予村委此项权限,实际上只有交通警察方具备拖车之执法权利。交通警察进行拖车行为时,必须是在发现违章停车的情况下,且驾驶员未能及时在场处理或者态度恶劣拒不纠正错误,对道路交通造成阻碍或影响他人正常行驶,方可实施拖移操作。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警察首先将选择开具相应罚款及扣除驾驶证分数处罚方式,只有当违规行为极其严重之时,才可能采取拖车措施作为最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村委会有权截留土地补偿款吗

虽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委会似乎拥有对耕地面临拆迁的农耕地补偿款项进行某些形式上的截留的权力,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而且从维护政策公正与公平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已经对其进行了明令禁止。

实际操作中,若确实有需要在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领域投入一定资金,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确保行为合法规范。例如,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截留,同时,安置补助费也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征收土地时,应尽力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同时为他们提供长远的生计保证,征收土地过程中,理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进行及时、足额支付,此外还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以期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具体到规定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关键因素,并且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三、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权力独自征用本村居民的土地。

征用土地乃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由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来执行。

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而并非直接行使征用的权利。

倘若有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村委会以征收之名占用,那么这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那么村民应该依法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

村委会并没有依法行使拖车及罚款的权限。只有交通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如违章停车且驾驶员未能及时到场处理或态度恶劣拒不纠正错误,造成交通阻碍时,才有权进行拖车。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会先选择罚款和扣分等处罚方式,仅在严重违规情况下才会采取拖车措施。因此,村委会无权拖车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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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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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
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
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
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
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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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法公民有权利向村委会提出村账务公开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有权利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合法公民有权利向村委会提出村账务公开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有权利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合法公民有权利向村委会提出村账务公开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有权利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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