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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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无此事。并无任何法律授予村民委员会此类权利,仅有交通警察依法享有拖曳车辆之执法权限。交通警察实施拖车行为时,必须满足违章停车的特定前提条件,即驾驶员未在车辆上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从而阻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行进,方可进行拖移。此外,通常情况下,交通警察首先考虑开具罚款单据以及扣除相应分数,若情节较为严重,方能采取拖车措施。
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一、村委会有权利拖车罚款吗

村委会是否有依法行使拖车及罚款的权限?

并无任何法律明确授予村委此项权限,实际上只有交通警察方具备拖车之执法权利。交通警察进行拖车行为时,必须是在发现违章停车的情况下,且驾驶员未能及时在场处理或者态度恶劣拒不纠正错误,对道路交通造成阻碍或影响他人正常行驶,方可实施拖移操作。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警察首先将选择开具相应罚款及扣除驾驶证分数处罚方式,只有当违规行为极其严重之时,才可能采取拖车措施作为最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村委会有权截留土地补偿款吗

虽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委会似乎拥有对耕地面临拆迁的农耕地补偿款项进行某些形式上的截留的权力,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而且从维护政策公正与公平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已经对其进行了明令禁止。

实际操作中,若确实有需要在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事业领域投入一定资金,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确保行为合法规范。例如,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截留,同时,安置补助费也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征收土地时,应尽力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同时为他们提供长远的生计保证,征收土地过程中,理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进行及时、足额支付,此外还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以期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具体到规定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关键因素,并且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三、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土地吗

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权力独自征用本村居民的土地。

征用土地乃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由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来执行。

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而并非直接行使征用的权利。

倘若有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村委会以征收之名占用,那么这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土地的征用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那么村民应该依法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

村委会并没有依法行使拖车及罚款的权限。只有交通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如违章停车且驾驶员未能及时到场处理或态度恶劣拒不纠正错误,造成交通阻碍时,才有权进行拖车。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会先选择罚款和扣分等处罚方式,仅在严重违规情况下才会采取拖车措施。因此,村委会无权拖车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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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害我的利益了,1999年买的宅基地在园区规划的时候被征用,但是在17年6月份村委会跟政府申请了一块地用于置换1999年被征用的宅基地,然而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借口不给我宅基地,我想问问这个事情我还怎么提起诉讼,找律师的话需要多少钱的律师费,还有就是我可不可以请求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征地拆迁村民有权利去村委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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