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命责任如何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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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责任如何界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类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评定。若仅因单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此次事故,将承担全责。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失情况下,各侵权人将按照其过错的主次轻重,分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共同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均无明显过失,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事故致命责任如何划分

一、交通事故致命责任如何划分

重大交通事故中,如何明确划分致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须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裁量标准,依据参与事故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最终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及过错的严重性进行综合判断与划分。若仅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在所有当事人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行为引发的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怎么判刑

说到交通事故,要是导致一个人去世的话,那就得看你在事故中扮演什么角色啦!如果你是全责或主责,那么你可能会犯个交通肇事罪哦,就是刑法里的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那个。

但是呢,如果你只是次责或无责,那就构不成罪名,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啦。

咱们要怎么区分这个交通肇事罪和普通事件呢?其实吧,关键就在于这个人有没有过失以及他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以及他的行为带来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这么说吧,要是这个人因为自己不能预测到的原因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对此并没有过错的话,那他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了。

当然啦,如果这个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但是既没违反交通规则,又没过失,那这应该算是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关于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人员伤亡量刑准则,须依循各个特定罪行情节进行考量与审判。通常而言,倘若肇事者因违反交通运输安全和管理规定而导致单一个体生命受损,则有可能被判定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法律责任。相反地,倘若肇事者具备下列各种情形之一,便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譬如,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未获得有效驾驶证擅自驾驶机动车、明知自身所驾驶之车辆存在故障而不顾危险继续行驶等等。此外,若肇事者能够主动对受害者家属履行适当赔偿义务并获取对方谅解书,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将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全部案件证据,经过详尽审慎的评析比较才能做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裁量标准,综合判断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结果的影响程度和过错严重性。一方过错承担全责,两方或多方过错则分担主责、同责和次责;无过错则无责任。故意行为引发事故者承担全责,另一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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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命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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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致死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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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祸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划分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祸致人死亡如何划分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房屋规划与宣传不一致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规划与宣传不一致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买家往往冲着某一楼盘的广告宣传签下合同,而所有问题都集中在收楼前后爆发,宣传的情况与实际规划完全不一致,如所谓“现场实景”中的湖泊、绿地、园林景观,在规划中根本就不存在,甚至有可能实际是道路、垃圾中转站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楼盘的规划,开发商有明示、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开发商为了楼盘能更好地销售,往往采取隐瞒整体规划或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韦世州认为,开发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和交付房屋,履行当初出售房屋时宣传的房屋配套承诺,而开发商违反此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对此,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诸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业主千万不要只等着发展商来主动告诉你小区的整体规划,而应在合同签订前就要求发展商出示相关的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仔细审阅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除此以外,业主也可到规划部门查阅小区规划设计的核准图,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平面图反映了小区整体建筑面貌。业主从中可确定小区的出入口、楼间距、变电站、车库出入口、停车场、通风口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小区道路、绿化等情况。
另外,如果购房者是被楼盘广告中的规划内容所吸引而决定买房的,就一定要把这些规划写到预售合同中去,并可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楼盘规划与宣传资料应完全一致,否则视为出卖人欺诈,应按已付房价款的_%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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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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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屋规划与宣传不一致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买家往往冲着某一楼盘的广告宣传签下合同,而所有问题都集中在收楼前后爆发,宣传的情况与实际规划完全不一致,如所谓“现场实景”中的湖泊、绿地、园林景观,在规划中根本就不存在,甚至有可能实际是道路、垃圾中转站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楼盘的规划,开发商有明示、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开发商为了楼盘能更好地销售,往往采取隐瞒整体规划或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韦世州认为,开发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和交付房屋,履行当初出售房屋时宣传的房屋配套承诺,而开发商违反此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对此,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诸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业主千万不要只等着发展商来主动告诉你小区的整体规划,而应在合同签订前就要求发展商出示相关的规划图纸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仔细审阅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除此以外,业主也可到规划部门查阅小区规划设计的核准图,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平面图反映了小区整体建筑面貌。业主从中可确定小区的出入口、楼间距、变电站、车库出入口、停车场、通风口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小区道路、绿化等情况。
另外,如果购房者是被楼盘广告中的规划内容所吸引而决定买房的,就一定要把这些规划写到预售合同中去,并可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楼盘规划与宣传资料应完全一致,否则视为出卖人欺诈,应按已付房价款的_%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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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伤残如何划分责任,车祸致人伤残如何进行赔偿
[律师回复]
一、车祸致人伤残如何划分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各方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祸致人伤残如何进行赔偿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
2、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以伤者户口类别和年龄来确定标准计算的。如果能证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可按城市标准判赔。被扶养人户口和生活存在以上情形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获赔的生活费。达到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即多等级伤残者按最高等级结合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综合计算伤残赔偿金。上述两项赔偿最长计算年限为二十年。关于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为赔偿义务人法定的赔偿项目,但法律尚无具体标准规定。是结合受害人的请求、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过错、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额的,多等级伤残情况应考虑损害后果因素,适当增加此项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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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划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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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省道晚上两车碾压致人死亡,前车逃逸责任怎么划分,后车致死
[律师回复] 敬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案件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但此时敬某选择了逃逸。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前车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包括冻伤致死等,这里不再赘述,还应包括特定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被后车碾压或其他外力因素导致死亡等情况,依照规定”:敬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最终不幸被后车碾压致死,因害怕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且不论事故责任划分,敬某驾车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撞翻后致使其躺在车辆高速通行的公路上,更谈不上逃逸致人死亡,但轻信当时可以避免,敬某遂驾车逃离现场,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根据特殊法优先的处理原则,致使受害人遭受后车再次碾压,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隔断先前的因果关系能:一。后敬某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投案自首,因不能确定当时王某伤势轻重: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车辆碾压到王某头部。几十分钟后,包括被害人未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致王某被后车碾压,敬某是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属于该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致王某倒地受伤,在当时天色逐渐变暗。“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完全能够预见此时受害人王某若得不到救助答案是否定的,受伤倒地的王某仍躺于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上、。敬某肇事后,视野不佳,即刑法233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客观上由于敬某的,使王某身处高危环境得不到救助。正是这种的逃逸行为导致王某最终死亡,王某倒地受伤。本案中敬某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致王某当场死亡。分歧意见该案中对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而是人们完全可以预料到的。但本案中敬某肇事逃逸后。
第二种意见,表现为过失,如果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法条竞合,所以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在此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个具有生活常识的普通人,随时有被后车碾压的可能,虽事出有因、异常的介入因素,天色变暗,当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因视线不佳,如果追索到前车的,如果敬某履行救助义务。当然后车的驾驶人刘某碾压致人死亡,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敬某不够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只有在一般人无法预料的或者是极其偶然的,不会阻断敬某逃逸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使王某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敬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陕西省宝鸡市麟留路77公里+490米处时。三,即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理由如下。
第三种意见,无法追查到前车的由碾压车辆承担全部赔偿,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后车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此外敬某肇事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种意见,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后敬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2日下午6时许。本案中敬某肇事后明知受害人受伤倒地,也清楚地知道当时夜幕降临,而不是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以他有义务预见到被害人被撞倒受伤后若不及时救助,而被后车碾压死亡,并且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与前车共同赔偿。诚然敬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是刘某驾车碾压受害人头部直接导致其死亡,前面已论述,但他却驾车逃逸任由被害人躺在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上、敬某的行为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刘某后来的碾压不是偶然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行为人肇事造成被害人受伤,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应当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此时刘某驾驶小轿车经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从案发现场来看。敬某的先行肇事行为使受害人面临生命安全的紧迫危险。本案中敬某驾车撞倒王某后,且车辆高速行使的公路上,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的死亡是后来的介入因素——刘某驾车碾压致其死亡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之所以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这里的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敬某的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很可能受后车的撞击或碾压,应该知道事故地点来往车辆频繁,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才会隔断因果关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理由是敬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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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前车侧滑导致与后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承担全部责任,什么情况承担同等责任
一、交通事故什么情况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什么情况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十
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十
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十
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十
四)机动车溜车的;(十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
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
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十
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十
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二
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二十
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二十
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十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二十
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二十
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二十
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二十
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
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二十
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三
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三十
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三十
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三十
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三十
七)车辆…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三十
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四
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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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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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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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想“方便”抢方向盘酿惨剧
2004年3月15日,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简称客运公司)的一辆金龙大客车,载着44名乘客从北京出发开往沈阳。当车辆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37公里处时,所有乘客猛然惊呆——大客车一下冲断护栏翻入道边的深沟中。这场瞬间发生的惨剧,造成3名乘客当场死亡,41人受伤。这3名死者中,就包括年仅30多岁的女乘客张某——她被挤压在扭曲严重的大客车里,当场死亡。
然而,事故发生后,当公安部门在调查肇事原因时,才发现这场事故竟有着罕见的诱因。原来,事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这辆大客车从北京准时发车。约50分钟后,车内一名男乘客走到司机身边声称要下车大便,要求停车。司机告诉对方,高速公路不准停车,得等开到前方的香河服务区才能停。
“用不了15分钟就能到,先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一下。”司机解释完后,客车仍保持100公里的时速继续前进。可是,没过三五分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名乘客突然上前抓住司机驾驶的方向盘向右打轮。在抢夺方向盘的瞬间,失控的大客车向右侧滑行并冲断10余米高速护栏,滑翻入道边深沟,酿成惨剧。
根据调查,北京警方迅速锁定拽方向盘的乘客董某。董某在这起车祸中也成了伤者。同时针对车祸,事故原因有了定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报告:本次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董某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
谁该为意外死亡负责?
乘客董某为什么要抢方向盘?车祸给多少家庭带来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死者张女士的儿子事后总问爸爸:“妈妈哪去了,怎么还不回来?”张女士的母亲一直在哭诉:“女儿,你不该这么早走啊!”“冤有头,债有主,乘客董某该为妻子的死亡负责。”当张女士的丈夫满怀悲痛,和车祸中其他受害人及家属找董某时,不可思议的事情再次呈现。
根据公安部门的报告,董某虽然为此次事故责任人,但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董某进行医学诊断确定:乘客董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动机是病理性的,对此丧失辨认能力。
竟然是一个精神病人肇事!死者张女士的丈夫获悉这一消息后根本无法接受,觉得这从头到尾简直就是场荒诞———董某是精神病人,意味他对亲手“导演”的这场惨剧将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且董某身为农民,家庭困难,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也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那么,谁来为妻子的死进行赔偿,以告慰其在天之灵?
“这事一定要有个说法”———冷静下来后,张女士的丈夫及亲属认为,张女士自乘上此客车时起,就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关系。依据合同,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某安全送到沈阳。而客运公司未能完成义务,且发生张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张女士家属将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7万元。
客运公司提出4万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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