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怎么设立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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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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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房居住权如何设立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之规定,居住权之设定方式主要为签订书面协议;除此之外,所有权人大可通过宪法形式而设定该项权利。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存在着两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居住权的创设,我们选择了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不动产登记薄,则被视为确认居住权的最基本依据。
公房居住权怎么设立

一、公房居住权怎么设立

公房居住权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居住权之设定方式,往往采取签订合同协议之形式来进行。

同时,对于拥有房产所有权之人而言,可通过订立遗嘱的途径,为居住者预留居住权。我国大陆地区的物权立法制度中存在着“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而在居住权的设立方面,我们选择了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登记薄乃是确定居住权归属的根本性依据。所谓居住权设立登记,即是将有关设立居住权的事项依法记录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一种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公房居住权可以转让吗

公房的居住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然而在转让过程中必须经过占所有权份额达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对于部分共有产权人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收回他们的房屋权益;

而对于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经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其所占有的所有权份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公房居住权的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公房居住权益纷争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通过双方协商来妥善处理,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尽最大可能的通过彼此间的沟通与洽谈,最终达到共识。其次,各方也可以请求有适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诸如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之类,介入协调关系,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局面。再者,如果争议双方缔结了仲裁协议,那么他们便可行使仲裁权利,向约定好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最后,若前述所有协商和调解都未能成功解决问题,则只能采取诉讼手段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法。当事人需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借助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从事最终裁决活动。同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重视搜集并整理各类证据资料,及时提出公租房租赁协议、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身立场与权益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房居住权益的认定及处理事宜,通常牵涉到繁琐的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务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解决策略。

公房居住权设立程序如下:通过签订合同或遗嘱为居住者预留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将设立居住权的事项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居住权归属的根本依据,完成登记即完成居住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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