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后受理的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破产清算期间受理的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完整的仲裁申请书纸质版。
2、相关方,即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而对于企业或机构等法人单位,需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附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
至于其他类型的组织,则需要出示相关部门对该组织成立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能证明其实际存在和法律地位的相关材料。
4、具体的仲裁协议文本。
5、其余相关的证据资料。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有什么义务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破产申明中的债务人意为:
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这意味着,待破产期间,尽管已开展清偿债务的工作,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接着,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所有的宣告破产公司之日起,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宣告结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主管及其他职责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第一项,他们有责任妥善保管占用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印鉴以及账册和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二项,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并且对于他们们提出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应;
第三项,这些实体代表也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任何询问都应该给出准确且真实的答案;
第四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否则这些实体代表不得离开各自的居住地;
最后一项,在为其他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时,他们并不可以担任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申请破产清算期间受理的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1.完整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他组织需出示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3.委托人向代理人发出的授权委托书;4.具体的仲裁协议文本;5.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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