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核心要义包括:劳动争议的概念、解决方式以及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其职能;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而探讨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及职责权限;
同时明确界定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以及仲裁期限的计算规则;
此外,还详细阐述了仲裁申请书的撰写规范以及仲裁庭的组成与运作机制;
最后,对仲裁员回避制度进行了详尽说明,并列举了其他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区别有哪些
首先,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和解过程乃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的选择,不需要第三方的干预与介入;
相比之下,调解则是在仲裁机构庭审的主导下依序开展。
其次,我们来分别讨论两者的程序差异性。
原则上,仲裁机构没有权力直接强行要求当事人达成和解,然而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仲裁机构有权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并达成共识,仲裁机构便有义务予以调解。
如若调解无果,仲裁机构亦必须立即做出裁决。
再次,比较和解与调解的结果呈现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
如若当事人经妥协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根据该和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者当事人主动撤销仲裁申请;
反之,如果各方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仲裁机构就应依照议定事项起草调解书,或是按照调解协议的结果来制作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会怎么判
民事劳动争议事例之仲裁结论的产生往往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仲裁庭将对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各项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书、薪资支付流水单、考勤记录等等,以便对当时事件的真实状况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了解。若该事例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仲裁庭将会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例如,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解除程序等等。针对薪资纠纷这一焦点问题,仲裁庭将仔细核对薪资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克扣等不当现象。至于加班问题,仲裁庭需要确认加班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审批手续。总而言之,仲裁庭将依据客观事实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例做出最终的裁决。裁决结果可能是完全支持劳动者的所有诉求,部分支持,亦或是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具体的裁决结果将视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动争议的概念、解决方式及相关主体。规范了调解协议内容和法律效力,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资格、职责及管辖范围。详细说明了仲裁申请书撰写规范、仲裁庭组成与运作机制,并列举了仲裁员回避制度等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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