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10-18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关于房屋定金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办法关于购房定金合同纠纷之解决途径探讨:首先,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交付的定金应当全数予以退还;其次,如若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或严重误解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定金也需全部归还;再者,若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便需判断哪一方为违约方,哪一方为守约方。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房屋定金合同纠纷的有效策略

关于购房定金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途径包括:

1、若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双方均应全额退还所缴纳之定金

2、倘若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当事人可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此份合约,之后,双方应将所有定金如数归还;

3、假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便需查明究竟哪一方构成了违约行为,并确定谁是守约方。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其将无法收回当初所交纳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现象,其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双倍偿还对方已交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屋定金合同,卖方违约要怎么处理

在房屋定金合同项下,如卖方出现违约行为,如果定金已经预先支付,那么卖方应根据既定法律规定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卖方亦需承受与其所签署的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与违约相关的其他法律义务。

然而若合同条款亦有涉及违约金事项的规定,则这两者并不可并行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房屋定金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多少

关于房产定金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通常情况下由被告的居住所在地或者该合同实际履行完毕的地域所属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认定,如果在合同中对此有所明确约定,则依照协议约定执行;倘若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向所在地便是被认为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在具体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同时考虑到级别管辖的相关规范。一般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民事事例的权力,然而对于重大涉外事例以及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事例等特殊情况,则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除此以外,当存在专属管辖的特定情形时,例如涉及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个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此时应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处理房屋定金合同纠纷的有效策略包括:合同无效则全额退还定金;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定金;合同有效则明确违约方,违约方需按约定赔偿或双倍返还定金。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键咨询
  • 176****82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5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1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8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8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181****296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6****985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77****264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房地产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包括和解、仲裁及诉讼。和解是在第三方协调下,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此类纠纷。仲裁则是通过仲裁机构依法审查事实、划分责任,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以上无效,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怎么解决房屋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解决房屋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是经常会发生纠纷的,出现了房屋转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我为您解答。
在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通常有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长处,具体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选择。
一、房屋转租纠纷可以调解
调解就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租赁双方可以就近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二、房屋转租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房屋转租纠纷可以诉讼
如果租赁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其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纠纷找谁解决
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议先找房管局、消协等沟通解决,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若仲裁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纠纷多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干预及司法诉讼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其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些?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办法
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纠纷如何解决
房产纠纷处理遵循协议和法规,首选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可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行政决定可复议诉讼,但不影响执行。不具备行政管辖时可申请仲裁(需有仲裁协议),仲裁结果为终局,生效后不得重复仲裁或诉讼。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30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虽然社会发展的速度现在要比以前快出不少,但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的,偏偏这种情况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毕竟这一件事情涉及到很多其他的小因素,那么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
首先,如果是因房产产生的继承纠纷,需现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留下遗嘱、遗赠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那就要先按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置房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配偶、子女、父母,同时也要适当顾及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然后,关于处置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建议还是通过协商来解决以免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谊,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那么只能够向人民提讼,由人民作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屋拆迁纠纷怎样解决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行政裁决等相关的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经过当事人申请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来负责裁决是可以的。当然了,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提出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房屋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纠纷应该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虽然社会发展的速度现在要比以前快出不少,但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的,偏偏这种情况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毕竟这一件事情涉及到很多其他的小因素,那么如何解决家庭房产纠纷
首先,如果是因房产产生的继承纠纷,需现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留下遗嘱、遗赠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那就要先按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置房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配偶、子女、父母,同时也要适当顾及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然后,关于处置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建议还是通过协商来解决以免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谊,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那么只能够向人民提讼,由人民作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家里有一套房子,之前一直没怎么在意,这两年房间有所涨,想出手,但是家里还要两个弟弟,请问我们该怎么确定房屋确权?
[律师回复]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屋物业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房产物业纠纷 (一)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如何避免物业收费纠纷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房屋纠纷找谁解决纠纷
协调、调和、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首先,所谓的协调,即是指在合同各方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与商议来解决纷争的策略,这种方法无疑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最优之选;其次,当合同各方无法就某个问题如数达成共识时,他们有权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并进行调和。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物业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房产物业纠纷 (一)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如何避免物业收费纠纷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0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房屋租赁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