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能否进行居住权的设定?
在房屋设定抵押之后,即使抵押人有权力设立居住权,然而这个居住权也无法阻止抵押权人对该房产进行抵押权的行使。若设立居住权导致房屋价值的下降,抵押权人享有权利请求抵押人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已经抵押的房屋能用来还债吗
处于抵押状态下的房产,在理论上是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然而,偿还债务的顺序却得遵循最高保障原则,即首先须优先偿还那些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
待该部分的债务清偿完毕之后,方能开始处理其他类型的债务问题。
在此过程中,抵押人有权将抵押财产进行转让变现操作。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抵押人决定出售所拥有的房屋的话,则必须先向抵押权益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确保交易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设定于该房屋之上的抵押债权;
待抵押债权被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方可对剩余的债务实施清偿安排。《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已经抵押的房产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针对该问题所涉及到的一房二卖并且已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的复杂情境,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的建议:首先,对于购买方来说,应当立即着手搜集与此相关的重要证据,例如购房合同、支付款项的收据等等。从法律角度来看,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进行交易,有可能会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如果卖方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购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归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此外,购买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该房产被进一步处理。倘若该房产已经被第三方善意取得,购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其所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可以进行居住权的设定,但居住权的设立不得妨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虽有权设立居住权,但一旦此行为导致房产价值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这意味着,虽然居住权可以被设定,但居住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确保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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