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
(一)对于医疗行为所引发的侵权诉讼,受害者(即患者或其合法代表人)需负担起提供证据的主要责任。其需要就自身遭受的损害及是否曾经接受过医疗服务这两个关键点进行举证,其中损害的范围涵盖了病患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损失,以及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而关于接受医疗服务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缴纳费用等相关诊疗程序予以证实。
(二)在涉及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需证明病患的损害结果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其次,医疗机构还需证明自身并无任何医疗过失。
具体来说,可能导致免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损害结果系因医疗意外所致。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或者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此类“并发症”须为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免责的依据。
3.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若病患及其家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是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唯一原因,那么医疗机构可因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仅为损害后果出现的部分原因,且医疗机构亦存在过失,则应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分别要付哪些举证责任
(一)关于患方所承担之举证责任。
患者欲至法院向特定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务必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自身确实曾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此外,还须就其遭受损害之具体情形以及伤害发生时间等重要环节提供明确证据。
而对于所受损害之最后结果,亦同样需要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医方所肩负之举证责任。
当根据既有法规推断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过失之际,医疗机构有责任主张并证实自身并无任何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三、医疗纠纷中主要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
在医疗纠纷事例中,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比例并非固定并且整齐划一,这取决于诸多复杂且具有多变性的要素。通常来说,主要责任方需要承担的比例大约是60%至80%这个区间范围。然而,实际的比例分配需经过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各种因素后才能确定,例如,医疗过错的性质、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对于损害事件产生的影响力等等。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确切指出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时,法院将在上述比例范围内,根据每个事例的独特状况进行细致评估并最终确定准确的赔偿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相对繁琐,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严谨的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遭遇类似问题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需证明所受损害和医疗服务关系,包括生命健康损失和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则需证明损害与其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医疗过失,如医疗意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患者不配合治疗等。双方应根据各自举证责任,科学分配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