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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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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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原告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医患纠纷诉讼案件中,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有举证责任,只是他们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1、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2、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3、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二、医方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2)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3)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

(4)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关系的远近,主要通过医疗过错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距离因果关系越来越远。

(1)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医疗疾病所造成的损害与患者本身无关,就是说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损害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2)在无因果关系下,医疗差错在损害结果上的参与度是零,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另外三种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要证明的不是医疗过错的有无,而是医疗过错距离损害结果的远近,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过错距离损害结果越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环节中,最重要的是证明医方的医疗活动是否存有过错以及其对患方的伤害程度。而法院会根据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所举证的内容及双方的质证来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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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4纸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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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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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应该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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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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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患者举证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中患者举证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医疗事故中医院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当患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之
一,也是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关键内容之一。而对这一举证责任的完成,医疗机构往往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
医 疗机构都认为,只要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提交了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自己的举证责任就算完成了。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仅证明医 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还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因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规定的“医疗过错”不仅包括医疗过失,也包括医疗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
而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 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是说,医疗事故是以过失为过错条件的,不包括 故意,而“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故意,因而医疗机构还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故意(一般为间接故意)损害患者人身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不仅要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要提交不存在医疗过错(包括间接故意)的司法鉴定结论。医疗机构仅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
医务人员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患者的动机和行为,但却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有怠于积极救治伤病员放任危害患者的后果发生的行为,并因此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后果。对此,医疗机构还应就其没有因其他原因而放任危害患者人身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别无选择。当然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只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而省去医疗事故的鉴定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资源浪费。
但 是,如果医疗机构想利用当前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达到其尽可能少赔偿的目的,它就必须申请进行两个鉴定,先鉴定不存在医疗过错中的间接故意,在确定存在 医疗过失后,再鉴定其过失在医疗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责任程度、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或者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确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再进行医疗过错鉴 定。
此外,如患方要求追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话,也必须在排除间接故意犯罪的基础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以此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中医院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医方从复杂的专业领域阐述专门的知识以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专家证人或公正的鉴定来加以证明。其举证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2、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证据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主要途径表现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已达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并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也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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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避免医患沟通产生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医患沟通产生医疗纠纷
1、 实行医院全员沟通制度
医院制定实行医患沟通制度。医院职工在为患者提供的各种服务过程中都应当树立医患沟通的意识,不失时机、主动、热情、礼貌、诚恳、语气平缓、满意回答患者及亲属提出的问题,并按制度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沟通需求与患者及亲属进行满意有效的沟通。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提高与患者进行语言沟通交流的能力,使他们敢于沟通,善于交流,既掌握原则性,又把握灵活性,把患者当作亲人,多一些耐心,建立融洽的朋友式的关系,不断赢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主动地位,患方处于被动地位,要时时掌握主动权,有针对性引导,做到有的放矢。
2、谨记沟通注意事项
沟通应力求使用表达贴切的通俗语言,注意既不能引起歧义,也不能引起患者不科学的幻想。要注意内容的层次性。要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复杂程度以及预后好差,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沟通。同时要根据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文化程度和要求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沟通。如已经发生纠纷苗头,要重点沟通。对带有共性的多发病、常见病、季节性疾病可以进行集体沟通。对于疑难、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科室或小组共同与家属正式沟通;对于治疗风险大、效果不理想及预后不良者,应由科主任主持科内会诊讨论后由科主任为主集体与患者沟通。对于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问题的患者,应立即将其做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性沟通。预防性沟通应记人病程记录,必要时由患方签字。 经治医师与患方沟通困难或障碍者应另换其他医务人员(尽可能由上级医师)沟通。诊断不明或病情恶化时科室内医务人员应先进行讨论,统一协调后,再行沟通,避免患方不信任或产生疑虑。沟通时可以借助于实物、图谱、标本、模型等对照讲解,增加患方感性认识,便于患方对诊疗过程的理解和支持。
3、随时做好沟通记录
医护人员的每次沟通都应在病历的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中有详细记载。记录的内容有:时间、地点、参加的医护人员以及患者、亲属姓名、实际内容、沟通结果等。重要的沟通记录应当由患方签署意见和签名。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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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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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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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分别要付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分别要付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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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要做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要做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该做什么
1、诉前准备工作
2、诉讼
提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提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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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院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应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医方从复杂的专业领域阐述专门的知识以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专家证人或公正的鉴定来加以证明。其举证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2、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证据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主要途径表现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已达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并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也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是否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律师回复] 医患纠纷赔偿超过两万能否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可以协商。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
条例明确,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后能反悔吗
医患双方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法定途经之一。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患者方反悔的情况。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提讼。”
自行协商为首选途径,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到交流沟通,消除误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平息矛盾,解决纠纷。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协商对纠纷的性质达成共识,对有无医疗过失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体现。
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对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则对解决医疗纠纷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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