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不在农村房屋确权如何处理
户口并非农村,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处置?
关于户籍已迁出农村地区的人士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事项如下所述:
首先,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若原先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并保持着该房产的产权未发生改变,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他们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其次,如果该房屋在被拆除之后未能获得批准进行重新建造,那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将有可能会被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户口不在农村能继承家里的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农舍封地的所有权并不具备可继承性,然而,对于该类土地的使用权而言,可以通过继承,由继承人继续享用。
需要注意的是,非农业户籍居民如若符合继承资格,也是有权利依法享有相应继承权权益的。
所谓农村宅基地,其实仅仅限于那些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满足相应规范标准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会员,才能按照相关法律章法为自己居住建造住宅的农村土地资源。
在这份权力中,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却归于农民集体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户口不在农村宅基地拆迁有补偿吗
在普遍情况下,户籍非位于农村地区者,其名下宅基地遇拆迁之时,能否得到补偿款之事宜,并不可以简单地一概而论。
若您在此块宅基地上已合法建造并具有所有权的房屋,那么按常理而言,您便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然而关于那些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可享有之安置补助等权益,则可能无法为您所获。
此外,倘若您能够证明自己对该宅基地的取得及使用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拆迁之际亦满足了当地相关政策的特定条件,那么您仍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而具体的补偿标准与方法,将由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决定。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查阅本地发布的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或是向当地负责处理拆迁事务的政府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以便获取更为精确的信息。
非农户口者若原在农村有宅基地且产权未变,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若房屋拆除后未获重建批准,土地使用权可能被集体收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农村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