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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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

我们知道,关于我们国家宅基地的一些相关标准,尤其是对于非农村户口的农民来说,那么今天我们就针对这方面的人群来一起讨论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是非农村户口的,并且宅基地是本人,那么可以依照法律来进行登记。详细,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如何确权呢?办法还是有的: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以山东省为例,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宅基地到底可不可以确权?如何确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本篇文章也就在讲述了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对于宅基地的一些相关确定选的问题,以上也是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相关材料,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其他内容就需要您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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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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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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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还没有确权
[律师回复] 参考沛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确权政策的解读,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7、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以上政策和解读均体现出.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12;11。所以建议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及时修建住房;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0;9: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复垦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法律法规,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6;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以下情形不予确权;4;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村集体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的,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3.空闲或房屋坍塌;8,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5;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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