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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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危险驾驶罪往往被划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由于其一般不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争议。然而,如果在危险驾驶行为中,由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抑或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那么受害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人的赔偿。
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什么

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之法定范围

在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并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因为这一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往往并未产生直接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后果,因此,并无明确的民事赔偿责任存在。

然而,倘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给国家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相关被告人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刑事责任是该怎么的

关于危险驾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年满十六岁之人实施的该项行为,依法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然而,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如果情节严重;

或者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将被判处拘役,并同时处罚罚金。

若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类型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刑罚标准给予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刑事拘留有案底吗

涉及危险驾驶行为之罪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范畴,一经定罪判决,必将导致当事人留存触犯法律规范之案底记载。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处理手段,主要在事例侦办过程中实施运用,其本身并非等同于已被认定为罪犯,然而,倘若最终被裁决确认为有罪,则势必会遗留案底记录。此案底将对个人生活产生诸多影响,例如可能对就业、银行贷款、保险购买等方面造成阻碍。若您对此类问题仍存在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详细解答与指导。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因其威胁的是公共安全而非直接侵害人身或财产。然而,若危险驾驶行为确实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权益的实质性损害,受害者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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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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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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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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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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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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