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人民团体吗
行贿罪的实施主体能否涵盖人民团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可被认定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首先,从客体条件来看,该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各类国有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次,从主体条件上讲,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单位这一范畴。无论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还是作为单位的犯罪主体,都属于普通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均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从主观条件上看,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其犯罪目的;
最后,从客观条件上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一,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各类国有单位提供财物;
第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上述国有单位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或手续费。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若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形,则应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行贿罪主体方向一般大众开放,适用于没有特殊限制的广泛群体。在主观层面上,行贿犯罪存有明确目的性,故意实施,而非无意为之。其主要针对客体,即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被收购性质;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在客观现实中,这种行为又具体体现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并以此向国家公务人员施加物质诱惑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哪些
行贿罪在主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亦即被告人必须明白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质,乃是以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出让作为交换,以期获得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与影响力,从而为他们个人或所属单位谋求非法的或者虽非非法但违背道德或行业规定的权益。
换言之,被告人必须在主观层面具有明确的意图去追求这些非正常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涵盖那些通过触犯法律法规所得的利益,还涉及到对现有政策、规章制度的违反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贿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到行贿罪的成立与否,无论他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亲朋好友等第三方的利益而进行行贿,只要他在主观上存在着上述的故意以及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的罪犯。
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或国企行贿谋取私利,或违规提供回扣、手续费,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个人或单位均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还将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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