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本公司员工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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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特定公司内部的雇员,而是包括了其他单位的从业者,只要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或便利条件,进而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产,这种情况便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相关单位中行使职权的人员。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本公司员工吗

一、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本公司员工吗

职务侵占罪是否仅适用于本公司员工?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职务侵占罪并非仅限于本单位的员工实施,亦可由其他机构中的从业者所涉犯。只要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优势,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侵吞单位财产的,均有可能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极为特殊,主要包括下列三类人群:

1.在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士,但需注意的是,此类人员不得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2.除了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普通职员与工人;

3.除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其中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未具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年

交通肇事罪,是针对那些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之后,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造成了巨大影响,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最重可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条适用于那些为了逃避处罚而造成他人生命丧失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律师怎么处理

身为一名精深领略职务侵占罪领域的辩护人,首先应深入全面地调查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其中涵盖了涉案金额的大小、侵占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当事人在相关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及其担负的责任等等各种因素。接下来,我们将充分收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各项证据,例如能准确表明当事人并未怀揣任何犯罪意图的有力证明、对侵占数额存在分歧的有力论据等等。除此之外,对于控诉方所提交的证据,我们也会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效力及实际关联性。

若事件尚处在侦查环节,作为辩护人,我们有义务向侦查机构详细了解当前的案情进展状况,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需给予他们必要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援。自事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会投入大量精力仔细研究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竭力争取为当事人谋求最利于己的量刑方案建议。

在审判阶段,我们将通过充满智慧的法庭辩论技巧,着重强调证据中的疑点及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努力争取对当事人实现无罪认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圆满司法结果。总而言之,作为辩护人,我们将竭尽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职务侵占罪不仅限于本公司员工,也适用于其他机构从业者。行为人若利用职权优势,擅自侵吞单位财产,可能构成此罪。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但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集体、私营、外资等非国家公职人员的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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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必须是本人侵占吗
构成此罪需满足三点:一、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和间接与职务相关的有利条件;二、涉及侵占本单位财物,包括各类物权、无形资产权、债权等;三、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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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既遂必须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既遂需满足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二、如何认定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已变得不必要。第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考公务员必须本地户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其中在行测科目的题型设置上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而《申论》试卷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纵观近几年来的国考面试形式,绝大多数招考单位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对多的面试。结构化面试就是考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语言口头回答考官的问题。这些面试考题大多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技巧话题以及自我认知能力等。另外,结构化面试的流程大致如下:面试报道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退场→公布成绩→面试结束。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总结发现,在当前的结构化面试实践中,最常考的有六种面试题型:背景性问题、智能性问题、意愿性问题、情境性问题、行为性问题、知识性问题。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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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必须是本人侵占吗
构成此罪需满足三点:一、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和间接与职务相关的有利条件;二、涉及侵占本单位财物,包括各类物权、无形资产权、债权等;三、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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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几年来的国考面试形式,绝大多数招考单位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对多的面试。结构化面试就是考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语言口头回答考官的问题。这些面试考题大多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技巧话题以及自我认知能力等。另外,结构化面试的流程大致如下:面试报道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退场→公布成绩→面试结束。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总结发现,在当前的结构化面试实践中,最常考的有六种面试题型:背景性问题、智能性问题、意愿性问题、情境性问题、行为性问题、知识性问题。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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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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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几年来的国考面试形式,绝大多数招考单位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对多的面试。结构化面试就是考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语言口头回答考官的问题。这些面试考题大多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技巧话题以及自我认知能力等。另外,结构化面试的流程大致如下:面试报道抽签→候考→进入考场→答题→退场→公布成绩→面试结束。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总结发现,在当前的结构化面试实践中,最常考的有六种面试题型:背景性问题、智能性问题、意愿性问题、情境性问题、行为性问题、知识性问题。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总成绩计算方法中,公共科目笔试及面试成绩平分秋色,各占50。所以,这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同等重要。而在公务员考试报名暂未启动之前,考生目前的首项目标就是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备考,成功“挤”进面试,甚至在面试“关卡”前遥遥领先其他竞争对手,这样才能争取更多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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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此罪需满足三点:一、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和间接与职务相关的有利条件;二、涉及侵占本单位财物,包括各类物权、无形资产权、债权等;三、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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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既遂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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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既遂需满足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二、如何认定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已变得不必要。第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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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必须侵占成功吗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不依赖于侵占行为是否成功。行为人只要有侵占意图并实施了相应行为,即便未能成功侵占,也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无论结果如何,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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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必须是本单位的财产吗
职务侵占不是必须是本单位的财产,还可以是利用职权或方便条件侵占与本单位有关系的单位的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职务侵占必须是本单位的财产吗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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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必须本人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户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本上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
第五十七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去吗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到庭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感情走到尽头了,但是却因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发生了分歧,最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有些人因工作或是其他原因不能够到法庭开庭,就想要委托律师前往。那么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到庭吗离婚案件必须本人到庭吗本人可以不到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离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不亲自到庭: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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