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直在网上挂着吗
刑事拘留相关信息是否会一直在网上进行公示披露?
在法律层面上,被拘留者的信息在网络上是无法进行公开查阅的。关于行政拘留这一事项,它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中的“案底”,但会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留档记录。这些记录将在公安系统内部进行保存和查询。倘若特定的机构或部门出于工作需求对此类信息有所关注,则可通过开具正式函件向公安机关所属的派出所提出查询申请,而普通公民则无权进行此类查询。
因此,若当事人希望了解自己的拘留状况,唯一合法途径便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不得擅自进行私人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被实行羁押措施的人员,若公安机关泛起需要将其进行逮捕处理的想法时,应于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审查批准;
而遇到某些特殊情形,则该申请的审议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不等。
然而,若是涉及到流窜犯、经常性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相关部门则有可能会将此申请审议的时间再予以适当延长,即由3日增至30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旦嫌疑人遭遇到刑事拘留,在案情调查过程中,家属将不可进行探望。此项举措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的顺利调查,防止证据遭到破坏或者被告人受到外界因素干扰。通常情况下,只有等到案件调查完结、被告人被移交至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开始审判之后,家属方有资格进行探访。然而,倘若家属已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话,那么该名律师自被告人大规模拘捕之日起,便可在任一阶段同被告人进行面谈,以深入了解案件状况,也能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与援助。
被拘留者信息无法在网上公开查阅。行政拘留不等同于犯罪记录,但有相关违法留档。这些记录在公安系统内保存查询。特定机构或部门可凭正式函件向派出所查询,普通公民无权查询。当事人需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拘留状况,不得私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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