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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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素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明确判断准则如下所述:1.该罪行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这一权益造成了侵害;2.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存在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事实行为;3.作为罪行的主体,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4.从主观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一、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其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此种犯罪侵犯的关键对象乃他人之身体健康权利;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其主要体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再者,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该罪名适用范围广泛,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要件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仍为之的心态为前提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一、以下几种行为均被视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以虚增利润,并将这些虚假利润用于分配;

2、通过虚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把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

3、运用所谓的关联交易手段,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转出;

以及4、采取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且足以让其从公司无偿获取资金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是公司注册完成之后,某位股东在不动声色地退出其所投入的资金,但依旧保持着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额的一种违背诚信原则及违背法律法规欺诈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到的范畴包括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

前者无疑为非法活动,该行为侵害的不只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更有可能破坏公司与外部相关人士的合作关系,比如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法律对此行为明令禁止,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三、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罪,则是对待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而言的。

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没有按照既定要求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货币以及实物资产,或者没有转移应有的财产权利于公司名下。

这类人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正式运营以后抽走自己的投资款,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此类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什么行为属于涉黄

涉及到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多样性较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淫秽货物的制作和复制,对其制品的出版、贩卖和传播,比如那些充满性挑逗意味的书籍、电影、录像带或者图片等等公众场合的不受欢迎的淫秽示众表演,其实施者无论是否意图营利都应视为同谋;那些具有诱惑、强迫性质的,引导并留在场所内,亦或是为他人介绍此类服务的行为自然也都被纳入卖淫嫖娼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终端设备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各种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网络进行的淫秽直播等事件,也都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非法行为这一范畴之中。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这些有关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各种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因此针对他们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制裁措施。

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非法实施伤害行为。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须明知行为将造成伤害且故意为之。满足上述条件,方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标准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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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
只要是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此时都属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此时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达到标准之后,才能对犯罪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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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能否通知被害人家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开庭,人民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即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开庭前会通知被害人家属,这是人民庭审前的必备工作。我国刑事诉讼中也明确规定,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船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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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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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犯罪,就是故意地、狠狠地把别人的健康搞坏。一般来说,就是用拳头打、用脚踢,或者拿刀枪威胁,开车去撞人等等暴力或危险的手段。不管伤害是轻是重,甚至把人弄死了,只要是故意的,而且真的对别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都可能构成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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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涉恶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属于涉恶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当中234条第1款所作出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帮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之下,还需需要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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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吗 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受害人丧失诉讼能力或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代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 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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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非故意伤害案件一般涉及轻微伤害或疏忽导致的伤害,通常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过失导致重伤,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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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刀穿刺10多cm属于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刀穿刺10多cm属于轻伤害还是重伤害问题解答如下,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被刀穿刺10多cm属于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刀穿刺10多cm属于轻伤害还是重伤害问题解答如下,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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