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若原债务人仍然向原先的债权人支付了债务款项,这对于新的债权所有者来说,其所享有的债款受偿法律效力并未产生改变,因此,新的债权所有者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额归还债务。
然而,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当他们向原先的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有权以不当得利之名,请求先前的债权人将多收的债务返还回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呢,协议管辖并不会因为你这个主债权跟着转移就跟着走哦。
咱们这儿有个法律规定说:
"债权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了,那个接受的人家可得承接跟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那种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嘛,当然就不可以啦。
”那么这些所谓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都有些啥呢?比如说抵押权呀,利息债权呀,定金债权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至于这个管辖约定,到底算不算从权利,或者说它是不是专门属于债权人自有,又或者它会不会随着主债权的转移一起转过去,这在法律上可没作出过明确规定哦。
不过咱们通过看上面这个例子就能理解到,那些可以被接受人跟债权一起获得的就是从权利,但是协议管辖这件事其实就是人们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也是特殊约定而已,根本没有什么权利或者义务的牵扯在里面。
所以呢,这玩意儿实际上它并不是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它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它的效力只能约束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跟着主债权的转移跑来跑去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债权转让后怎么协商还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在债权转移之后,新债权人依法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为了确保协商还款的顺畅进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务必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事宜,使其准确掌握债权转让的最新信息;其次,要确立清晰合理的还款计划,包括具体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等等;再次,在协商中应结合实际情形,比如要探讨债务的适度减免或者还款期限的适度延展等可能方案;紧接着则是签署明确的协议文件,以此保护各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务必要注意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所有行为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此外,我们还建议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共同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以便于确保协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若在协商过程中遇到任何争议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妥善解决。
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若继续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新债权人仍享有全额受偿权,其法律效力不变。然而,原债务人清偿后,根据我国法律,有权要求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即多收的债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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