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私自劳动合同变更赔偿合同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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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企业擅自变动劳动合同,则该份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在修改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雇主以及劳动者双方应共同以和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商议与抉择,而非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若有一方未经协商便擅自更改劳动合同,那么变更后的条款对于另一方将不再具有约束力,且另一方可据此向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私自劳动合同变更赔偿合同还有效吗

一、用人单位私自劳动合同变更赔偿合同还有效吗

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劳动合同,赔偿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若雇主未经员工同意便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的条款,则该变更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在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时,雇主与员工都应以真诚、公平的态度进行磋商,不得有任何一方未经协商而私自修改劳动合同。若其中任一方擅自作了修改,那么其变更后的条款对于另一方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另一方可向擅自修改方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用人单位私自修改合同期限该合同还有效吗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用人机构未经协商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原有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经过修订的劳动合同则被视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有关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由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

因此,若需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进行修改,应首先确保用人机构和员工双方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而不是任由其中任何一方擅自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私自调岗没有与员工协商怎么办

在此类情境中,用人单位单方面擅自调动员工岗位往往缺乏合法性基础。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事项之一。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倘若员工遭遇此类状况,首先应当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调岗通知书、工作任务分配记录等等。

其次,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表达异议,明确表示对未经协商的岗位变动持反对态度,并请求依照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职责。

若用人单位仍坚持实施调岗行为致使员工利益遭受损害,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以期恢复原先的工作岗位,补偿工资差额等权益。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主擅自更改劳动合同条款未经员工同意,则变更无效。双方在订立与变更合同时,应秉持真诚、公平原则进行磋商,不得私自修改。若一方擅自修改,其变更条款对另一方不具法律约束力,且受害方可要求违约赔偿。保护双方权益,确保合同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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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即劳动关系的两个特点:建立基础是劳动力,实现过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
在这样的前提下,
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该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看出,《劳动合同法》允许多重劳动关系。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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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更劳动合同犯法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私自变更劳动合同犯法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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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
(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二)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三)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七)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八)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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