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几年内告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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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行为人实施了致人轻伤且情节轻微的暴力行为时,其追诉时效为五年;若行为人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则其追诉时效将延长至十年;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罪犯,其追诉时效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故意伤害罪几年内告有效

一、故意伤害罪几年内告有效

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时效期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有效追诉时期问题:当行为人实施了轻度的伤害导致受害者轻伤或情节较为轻微时,其追诉实效限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五年内。

然而,若涉及到重伤受害者的情况,其追诉时效则延长至十年。对于那些因故意伤害而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采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受害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其追诉时效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在经过下列期限后,将不再被追诉:

首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其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再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最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此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若行为人在前述情形下,导致受害者重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行为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使受害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交通肇事罪该怎么处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若行为人对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条款有所违反,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害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在交通运输肇事之后,行为人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其行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法院则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而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则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轻伤一级是多少天内

在故意伤害犯罪事件中,对于已经造成的轻伤一级后果而言,其鉴定过程与其发生的时间并无特定关联性。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一级是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深思熟虑和精细操作所确定的损伤程度。轻伤一级的具体体现方式通常包括:单个脸部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6.0厘米;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到并超过10.0厘米;甚至于肋骨发生6处及以上的骨折情形等等。然而,此种故意伤害罪行的成立与否,关键并不仅仅取决于施害者的主观故意阶段以及其当时的行为表现,也即行为人是否有意破坏他人躯体完整性的事实以及由此引发的、导致受害人身体受伤的轻伤等级以上结果出来以后才能够予以确认。在实际的法律应用领域里,只要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后判定受害者的伤势达到了轻伤一级的程度,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展开深入调查。

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因伤势程度而异:轻伤五年,重伤十年,致人死亡或重伤残疾二十年。法定刑决定追诉期限,最长二十年,必要时须最高检审批。刑罚则依据伤势程度,从拘役至死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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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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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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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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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因为犯了故意伤害罪,现在被人起诉到法院去了,当事人犯了故意伤害被告的上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钟××,男,1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广东省××××××××。
上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抓获,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判决判处死期,缓刑二年。上诉人认为一审罪刑不适应,量刑过重,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第一项,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违反审级制度,理由如下:
1、上诉人应当在××县人民法院一审,而不是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有四人,是共同犯罪,除本案上诉人于20××年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三人均于200×年在基层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而《刑诉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全案要么由××县人民法院一审,要么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即使上诉人符合刑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那么其余被告人于200×年上诉人在逃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受到了只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待遇。再退一步而言,即使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刑诉法的第二十三条管辖变通规定,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必须按《刑诉解释》第十五条下达全案改变管辖决定书,抑或按《刑诉解释》第十六条下达全案同意移送决定书。
2、上诉人在并不知晓改变管辖决定书或同意移送决定书的情况下,交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主审法官就先入为主观念就注定了上诉人一审的命运:可能被判无期徙刑或死刑。
3、同案上诉人与其它几个被告人不同审级,区别对待,让上诉人在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接受更重的刑罚,如何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二、(20××)韶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理由如下:
上诉人并未如判决书所言“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注:判决书第24页第七行]。同时不能根据主审法官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作出死刑这样的极刑的罚责。考量上诉人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具体量化。
1、除法定情节外,犯罪过程、手段等均未如判决书所言“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上诉人在案发时喝了酒,这可以从同案人蓝善东供述“钟××、黄××、梁××等人也喝了较多酒”,梁××供述“当时喝了很多酒”中印证。结合证人陈××所述“钟××用竹棍打了一下那个人的头部,那个人的便倒在路旁”;证人刘××证言“李××摇摇晃晃就倒在竹上。倒在竹上后,我就没有看见有人打李××了”;同案人黄××供述“我只见钟××用竹棍的了一棍那个老板的头部”及上诉人供述“我用竹棍打了那个男子的头部、肩部各一下”等等均述打了一棍被害人头部后上诉人再没有动手打人可看出,上诉人致人死亡皆因醉酒一棍打死被害人。这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使用管制器械对被害人肢解、挖眼等非人道手段致人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
2、从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太。本案的事端因同案人梁××、蓝××等诈使醉酒的上诉人误以为被害人等杠倒开摩托车的梁××,上诉人且受蓝××指使参与殴打被害人。这与如未喝酒且没有诱因的神智清醒的正常人直接一棍打李××的头部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的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醉酒的环境和条件而言,并不能期待上诉人十分清醒的用竹棍打被害人非要害部位。从动机、环境和条件来看,上诉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太。
3、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具有悔过表现,未归案前,从上诉人逃亡的八年里,日日担心吊胆、夜夜恶梦连连,内心焦灼,过着非人的生活。归案后,上诉人如负重释。归案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同时,上诉人打倒被害人后,用水试图将被害人唤醒,积极找医生救人,只是客观原因,未能挽救上诉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应当将一般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严格区分开来。
4、上诉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对未“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上诉人虽然一审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本案开庭在广东省韶关市××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因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犯罪地审理更为适宜,让被害者家属解气和让广大群众受到法律的教育。由于被害者家属人数众多,且其家属要求严惩上诉人,上诉人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理由。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概念本身是一个主审法官的一个主观认识。不能将个人主观的认识归结到上诉人。
三、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来看,上诉人也应当罪不致死。细则中很具体的量化了上诉人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上诉人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和细则中所确定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情形,而不是在一审法院过幅的自由裁量权下处以死刑的极刑。
综上所述,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这就是一份故意伤害被告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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