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在提出诉讼请求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即国家司法机构对侵占罪这一特定类型犯罪采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方提出控告时,司法部门方可启动针对侵占罪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因此,在处理侵占罪的告知问题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告知的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侵占罪的告知者应为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直接受害人。
然而,若受害人因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则人民检察院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起控诉。
(2)告知的对象。受害人应当向何种司法机构提出侵占罪的控告?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如发现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无论受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构进行告知,皆应视为已完成告知义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怎么认定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第一,该犯罪的主体为一般公民皆可担任;
其次,其主观心理状态须为直接故意,同时需具备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不良意图;
再次,侵害的对象则必须为他人所有的财产权;
最后,客观方面要求存在以下行为模式:
即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贵重物品、遗失物或隐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拒绝退还。《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怎么才能立案成功
侵占罪,系指行为人为保管或看护之他人财物予以非法占有,且该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亦或行为人成为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之合法所有权人,但却拒绝归还或交出此贵重物品,以上诸种情形均可导致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立案的核心要素包括:1.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即确实发生了他人财物被非法侵占的事件;2.证据充足,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占行为;3.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欲成功立案调查,受害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例如关于财物归属权的确凿证明,以及足以证明侵占行为存在的充足证据等。此外,公安机关将会对所有事例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犯罪事实细节确凿无误。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这一法定标准的具体定义和掌握尺度或许略有出入。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被害方控告才启动刑事诉讼。告知者通常为直接受害人,无法行使权利时,检察院或近亲家属可代为控告。被害人可向公安、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控告,任一机构受理即完成告知义务,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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