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谁告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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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维权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其侵害对象。首先,对于个人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有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其次,对于单位来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只要实施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合同诈骗犯罪活动,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从主观上讲,合同诈骗罪体现为行为人的直接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必须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核心要素。
合同诈骗罪谁告的

一、合同诈骗罪谁告的

合同诈骗案应由谁提起诉讼?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主体既包括个人亦涵盖了单位。具体而言:

首先,个人作为一般的主体,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任何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

从主观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追求非法占有他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一点对于理解和认定案件至关重要。

从客体层面分析,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严格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也是区分其他犯罪的关键所在。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合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什么特征

合同诈骗罪,泛指那些以非法谋求款项来源为目的伪装自己的行为人,在与他人签署并履行各种合法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捏造真实情况或者隐匿真实信息等欺诈手段来欺骗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行动所构成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就犯罪破坏的客体来看,这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它包括了国家层面对于各类经济合同的严格管控秩序以及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者权益。

其次,从犯罪实施的客观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形式为在和他人签订及施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构现实情况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的手法,成功地获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金额较大。

再次,从参与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上而言,无论是单独的个体还是群体机构都可能成为此类犯罪活动的实施者。

最后,在犯罪的心理动机上,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往往会带有明确的立意——采取直接故意的态度去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同时具有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的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定罪怎么判

合同诈骗罪是依照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裁决的。

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几个概念的具体标准,将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此外,犯罪的具体情节,例如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等,也都将对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合同诈骗案涉及个人和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任何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主观上,此罪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他方财物。客体上,它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客观上,通过签订、履行合同中的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构成此罪。此类案件应由受害人或被侵害单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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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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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合同可以告诈骗吗
不一定是诈骗,判断未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要根据当事人的动机,进行推断,若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一般不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首先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主观上虽有欺诈,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谋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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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价格欺诈方式有哪些,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 , 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虚假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 诱骗他人购买的 ;
(二)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三)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 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
(四)采取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短缺数量等手段 , 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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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去外地玩,进到一个餐厅吃饭,看着挺普通的几个菜,结账时却要几千,感觉被骗了,请问价格欺诈应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 , 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虚假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 诱骗他人购买的 ;
(二)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三)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 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
(四)采取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短缺数量等手段 , 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1、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券”的手段促销,其中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几年,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本罪是指故意以伪造的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上海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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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
合同诈骗罪属公安局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受害人可以到案发地的公安局的报案大厅去报案,报案以后由公安机关内部转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如果是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对方诈骗自己财务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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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诉讼诈骗罪的定性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诉讼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答复》的观点是:诉讼欺诈侵犯的主要客体的性质决定诉讼欺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但是现行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并未对诉讼欺诈作具体规定,因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诉讼欺诈行为只能认定其无罪。基于诉讼欺诈在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发性及社会危害性,需要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其予以力所能及的惩治,即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在指导具体司法实践上仍有很大的局限,在诉讼欺诈之定性这场激烈的论战中并不足以起到平息纷争的作用。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保险诈骗罪追诉时间是多久,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其中分为了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时候,法定的追诉期限为5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则法定的追诉期限为10年;而要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则为20年,并且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实务界有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信用证诈骗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立法例,行为人利用信用证的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便可依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有“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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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没签合同可以告诈骗吗?
如果工程没签合同是不可以告诈骗的,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是要在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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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前两天买了保险被骗了,所以现在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保险诈骗罪的管辖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认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三)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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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合同谁是原告
分公司是原告,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便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直接起诉。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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