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要坐牢吗
刑事拘留是否均需服刑
这并非绝对的结果。刑拘乃为一项刑事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手段,与最终由法院裁决是否判处罪犯刑事处罚并无必然的关联。通常而言,当涉案嫌犯遭受刑事拘留时,公安部门还需继续进行深入调查。若侦查机构证实无犯罪事实存在,则应即刻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完毕之后,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其次,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审判庭审,若法庭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都是要等37天才放人吗
在犯罪案件发生后,若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并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将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众所周知,有一种说法被广泛传播,即所谓的“黄金37天”。
然而许多人或许产生误解,误以为只要待满37天,便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捕。
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观念仅适用于部分情况——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这些人员,警方有权实施为期37日之长期拘留。
而对于普通犯嫌者,从法律角度上看,其拘留期限通常为10至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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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都是延长30天吗
针对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均会延长30天这一问题,并无固定答案,需要视具体事例情景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施行逮捕,其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于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相应地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为防范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延长到三十天之久。因此,总体而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应当为37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都将延长至30天,实际拘留时长还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来做判断。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服刑。它只是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与法院最终判决无直接联系。在调查过程中,若证实无犯罪事实,将解除拘留。若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法院审理后,若认定无罪或不应追责,将宣布无罪或免予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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