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操作程序
有关取保候审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进行。在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情况下,他们雇佣的辩护律师也有资格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其次,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当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这些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当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不应批准取保候审。若未批准取保候审,应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此外,司法机关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是多久,怎么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阶段所允许的拘留期限为三十天。若对此类规定进行精确解读,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所遇到的,涉嫌罪行较重者,若需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乃至四日。此外,侦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事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任何与犯罪相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有关条款,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之人,如认为其需要依循逮捕程序进行处理,就必须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检察机关予以审批。在涉及到相关特殊情形时,申请审批的期限允许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不良倾向且罪行严重的嫌疑人而言,申请审批的时间则最长可达到三十天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几次
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诉讼阶段中,律师拜访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并未受到严谨的法定义务限制。一般的情况下,这个数字将依据事例的错综复杂程度、侦查工作的进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类似的具体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律师们通常会根据事例的实际状况,在必要的时候迅速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以便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舒缓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等等。倘若事例的性质较为单纯,那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可能会相应减少;然而,如果事例的情节复杂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就有可能增加。但是,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每一次的会面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总的来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应该以能够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地展开辩护工作为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可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7日内答复。符合条件者,上报审批并签发决定书、通知书,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不符合条件者,告知原因。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宣读决定书并要求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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