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诉讼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交通肇事罪是可以不被提起公诉的,然而这必须建立在无法满足起诉条件之上。若交通事故导致了相当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诉讼追究。具体而言,有如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已经予以追究的,应依法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被告人无罪:
(一)行为情节极其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不构成犯罪;
(三)因特赦令而免于被判处刑罚;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
(六)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判缓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范围需涵盖两方面内容:
其次,需确认以下四个条件均得到满足:
1)犯罪情节轻微;
2)罪犯能展现出诚挚的忏悔之意;
3)不再具备重新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在以上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便可判定该名罪犯可获得缓刑处置,特别是若罪犯年龄不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则必须依法给予缓刑判决。
故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是不允许适用缓刑政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坐牢期间多死了一个人怎么办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而坐牢期间,若再次因为相同原因导致多人死亡事件发生,那么这很可能会对其原先所犯下的罪行产生影响。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并确认此次新增的死亡结果与前次的肇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如果是因为前次肇事行为直接引发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便有可能将其视为司法机关尚未审判到位的漏罪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重新审定新的罪名,随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如何执行新的刑罚以及弥补前次所判处的刑期。然而,倘若新增的死亡结果并非由于前次肇事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受到其他独立因素的影响,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了。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结合各类证据,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看看能否说明新增死亡结果对原判刑罚没有任何影响。
交通肇事罪在不满足起诉条件时,可不被提起公诉。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诉讼追究。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超过追诉时效、特赦、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可不予追究或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宣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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