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最大指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1、若挪用公款金额在六万元及以上且用于私人用途,将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巨大情节。这主要依据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所设定的双重标准。
2、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国有资金供个人使用,从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挪用资金罪论处。
然而,对于一人公司的普通员工而言,他们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对于股东自身的挪用行为则不应视为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公司、企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单位的从业者,如若在其职业职能范围内,利用所拥有的职务权力为私利服务,挪用所在机构的资金以供自身私人消费或是借与他人,当其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其次,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且这些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广东省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广东地区而言,若存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其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挪用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量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且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其次,挪用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量在人民币二万元及以上,并且用于营利性质的活动中;最后,挪用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量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并且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中。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会因事例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而有所变动。在对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进行判断时,我们还应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时间、偿还情况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如您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和详尽的法律建议。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主体为公司、企业等单位员工。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也依此罪论处。一人公司普通员工可成此罪主体,但股东自身挪用不属此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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