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会见律师需要什么手续
在进行律师会见时,律师必须具备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等相关文件。在达到对应窗口完成所有必要的会见程序后,他们将依据各个看守所独特的门禁系统,得以顺利地进入会见环节。在此过程中,律师们必须遵循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明确规定:
首先,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及信件往来。而其他辩护人,只要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同样有机会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交流。
其次,辩护律师如能出示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对此,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最后,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提前通知看守所,以便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看守所会见律师可以见几次
在侦查阶译师对涉及普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会见通常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基本上只要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皆可进行会见;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相关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阶段而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若欲会见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方可实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所有案件被移交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将不再受到限制,具体的会见次数需视案件情况与辩护需求而定。
从委托直至一审宣判结束,辩护律师通常需要进行四次以上的会见,首次会见在家属委托之后立即进行;
第二次会见在案件被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时;
第三次会见应在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之前;
最后一次会见则是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
总体来说,每次会见安排相对于四次都有可能会有所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看守所会见律师一次多长时间
关于看守所律师会面的具体时间安排,并未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统一规定。一般的经验法则显示,会面的时间大致介于半小时到一小时之间,然而这个区间下的时长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事例的复杂性以及需要进行交流的信息量等等。当事例的性质较为严重且复杂,或者需要深入探讨案情以及制定相应的沟通策略时,时间上势必会做出合理的延展以适应需求。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律师在进行会面前,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出现任何违规行为。总的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时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无论如何,律师都会充分利用每一次会面的机会,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会见需持执业证、会见函等文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会见环节。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人面谈、通信。其他辩护人经审核也可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并提前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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