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谁批准释放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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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批权力,一般掌握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等多个机构手中。具体来说,刑事拘留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状况,为预防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可依法临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这是一种最为普遍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
刑事拘留由谁批准释放

一、刑事拘留由谁批准释放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批准的。在此类拘留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若在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联合进行判定并实施。

2、具体来讲,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一些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下,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涉嫌拘押的人员,应于拘留期内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问。

若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并颁发释放证书以示公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由家属谁来聘律师

犯罪嫌疑人人身拘押期间,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内的各方均有权力委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犯罪嫌人的配偶、家长、儿女以及其他直系血亲皆可代表其代为聘请律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选聘律师过程中,务必优先考虑那些具备丰富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职业人士。此种类型的律师接管委托任务之后,便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接触、充分掌握事件信息、向其实施法律咨询以及提出辩护建议等广泛权限。除此之外,雇佣律师这一行为必须通过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予以确认,从而明晰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法律义务。另外,还需依照律所制定的收费准则支付相应的律师手续费。

刑事拘留是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法定程序批准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遇法定紧急状况,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旨在确保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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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判刑,公安机关会在拘留期限届满的前三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一至四天;对于复杂案件,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检察院在收到逮捕申请后,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结果告知检察院。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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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就法院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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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学最近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传了,我想问一下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
[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上就是对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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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即将被正式释放之际,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由管教人员负责以其规定的方式通知其亲属。2.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在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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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被拘传已经超过12小时,但办案人员还不放人,说是需要延长拘传时间正在申请审批,问问拘传延长的审批权的程序是什么?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这个问题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传唤、拘传时间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针对这一款规定,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重大”、“特别重大、复杂”这些概念,对实务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以后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细化,但应该也不会专门就上述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准确把握对侦查部门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来讲,很关键。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应综合考量涉案数额、涉案人员数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在上报大案、要案等数据的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中,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为大案,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干部的案件为要案。在参考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在综合分析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对整体案情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更着重于职务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社会危险性),所以它应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数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是拘传延长的审批权的程序是什么?由谁审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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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个人被拘传手续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1、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拘传的条件
(1)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
国家拘捕犯人有它应有的规定与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应该放心,不必担心法律徇私。正因法律程序的公开公平才使我们公民无条件的服从它所立下的规矩,使我们社会步步升为和谐社会!
我的姐姐最近犯法了,想要咨询一下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呢?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这里本律师只想着重讲一下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这就是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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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罪释放是由谁作出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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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是由谁作出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无罪释放是由谁作出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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