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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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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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后,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且行为人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常见的严重后果包括发生重大道路安全事故,造成他人重大伤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等。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吗

一、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吗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范畴。所谓交通肇事罪,系指行为人在违背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给社会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犯罪行为。这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严重后果包括: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2、若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行为

对于涉及严重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引发的重大事故,情况严重到导致人员严重受伤乃至死亡,或造成大量公有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害,可以被归类为交通肇事罪范畴。在此处描述的所谓“引发重大事故”,该解释的细则中提供了明确的定义。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2条第1款内容来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预示著可能出现上述定义中的事故:(1)在这场事故中,已有一名受害者死亡;或者有多达三名以上的受害者受到重伤,且这些重伤均是由该事故责任人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所导致;(2)同样属于复杂情况的,那就是在同一场事故中有三名以上的受害者被夺去生命,然而这三个人都仅因该事故产生的同等责任而承担下场;(3)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该事故责任人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造成损害,并且负有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由于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无法赔付金额高达三十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2条第2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罪不放人怎么办

关于交通肇事罪嫌犯未能被释出之问题,这其中实际上蕴含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审慎的司法程序考虑因素。首先,有必要对事例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例如事故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认定等等。若犯罪嫌疑人未能获得释放,可能是由于事例尚处于调查阶段,证据搜集工作尚未完全完成,抑或是犯罪情节过于恶劣,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或释放的法定条件。在此,我们诚挚地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他们能够向办案机关了解事例的最新进展,查阅相关的事例卷宗材料,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辩护服务。此外,您还可以密切关注事例的侦查期限,以确保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事例。倘若您发现办案机关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控告。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交通事故、人员重伤或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从而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此类罪行对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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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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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喝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实施某个犯罪行为时,产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对此应加重刑罚。 比如说,在交通肇事罪中,要是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逃逸,或者在肇事后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有人因此死亡,那么犯罪者将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种加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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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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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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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犯该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标准是根据情节的恶劣程度来决定的。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在审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失程度、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量刑上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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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8.“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1.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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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会加重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态度恶劣程度,一般是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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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但是在客观上却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的,如果是因为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的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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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会加重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态度恶劣程度,一般是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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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交警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8.“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1.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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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与情形加重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构成要件上。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二)罪数上。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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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况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一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二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2、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3-6万元计算的。而《解释》 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O万元以上。”但是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如果车辆是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的,则公司企业法人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如车辆是个人的由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租赁的,则由个人承担;如车辆是个人的,公司企业法人包车用,则要看包车的时间长短,如属长期的,则形成雇佣关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短期则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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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决书是否加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究竟是属于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构成来看。所谓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发生基本犯罪之外的重结果,对此应当依照基本犯罪定罪,但须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就现行刑法理论而言,一般承认结果加重犯有三种基本的构成模式,其 一、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过失;其 二、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其 三、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是故意。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模式是属于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模式。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也应当包括基本犯罪是过失,对于加重结果也是过失的情形。这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归结为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这里的问题并非是扩展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范畴这么简单的。因为结果加重犯,要求存在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一严重后果与该基本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相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则是在基本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由于存在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以逃逸的形式不履行法定义务,尽管,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难辞其咎,但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构成模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因为逃逸的介入,使得犯罪进入了法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阶段,而这一阶段是通过逃逸来违反法定义务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完整的犯罪形式形成的,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将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更高法定刑中,而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作为与都是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后新加入的一个行为,并且这个新的行为在前一行为的基础上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结果加重犯通过一个行为,不仅满足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且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情节加重犯实际上就是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严重的情节另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的。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会加重量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态度恶劣程度,一般是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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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重点加重犯罪包括:劫持飞机(致伤杀)、蓄意伤害(重伤死)、强暴(重创或致命)、误囚(拘禁者重伤死)、人口贩卖(受害者及家人性命危险)、暴力干涉婚姻(致死或重伤,含自杀诱因)、抢劫(重伤死)、过失医疗致死。结果加重犯指基本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法定刑因此加重,仅需满足单一犯罪构造,后果超基本要素,法律才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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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3-6 万元计算的。而《解释》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来说造成交通事故要报警的,但是有很多紧张忘记的情况,请问交通肇事没有报警怎么办,会被加重处罚吗?
[律师回复]
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你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你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二、交通事故应该试用过错责任吗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
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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