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两个月内便可获得审判结果,并且从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提交的公诉状之日起,便开始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法院审理的时限并无必然联系,若案件情况复杂,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有可能被适当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要有哪些条件和手续
对取保候审而言,其特定条件可涵盖以下四个方面: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产生社会风险之可能性;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人员,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确保其生活安全,也应被视为无社会风险者;4.当羁押期限届满而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继续调查和审理事例,同样需采取取保候审手段。
在正式执行取保候审程序之前,通常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在收到申请之后,办案机关将在七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则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关于保证人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且在保证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义务。至于保证金的数额,则需根据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确定。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两个月内可获审判结果,审理始于法院接收公诉状之日。然而,取保候审时长与审理时限无直接关联。若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法院将依法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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