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取保候审过程中,提交病历证明并非必要条件,然而,对于具有诸如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对自身和他人造成潜在风险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此类证据可能被视为取保候审申请时需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至于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由法院或者检察院依据包括嫌疑人健康状况、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在内的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被驳回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当事人依然拥有再次提出申请的权利。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即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同时,申请取保候审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及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已满且案件仍未审结的情况,也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类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人只能待在家么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采取该措施者只能在家中渡过。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征得执行机构的批准方能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划或县级行政区划。但是,在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如进行正常的工作、开展日常生活以及进行适当的出行安排等。然而,他们常常被要求保证通讯畅通无阻,以方便配合警方对于事例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经过权威部门审批后,他们得以参与必要的社交活动;又或者是因为职业需求而需要前往指定地区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规范,那么将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或者被迫接受更严厉的强制性行动的风险。
在取保候审申请中,提交病历非必需,但对有严重疾病或潜在风险的嫌疑人,病历或成考量因素。最终是否批准,由法院或检察院综合评估嫌疑人的健康状况、案件性质及潜在社会危害程度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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