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有几点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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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过程中,主要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行为是否构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充分的证据和论述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滥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或机会。其次,辩护律师还需证明被告人并无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转化为个人财产的主观意图。第三,关于财物的价值与数额问题,侵占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否则该行为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职务侵占罪辩护有几点要求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有几点要求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工作,我们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断行为是否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

其次,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违法据为私有的犯罪意图;

再次,审查涉案财物的价值及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立案标准

再者,探讨被告人获取财务的具体手段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最后,考虑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减轻处罚的情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1.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可以从定义上进行阐述,它特指与违反各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相关联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着重体现为,导致他人严重受伤甚至死亡或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而这些都会引发法律的追责

2.交通肇事罪其核心本质上可归属为一类过失危害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更准确地阐释这一点,我们应该遵循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即任何一种犯罪的形成和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的严格要求,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从更深层次把握交通肇事罪的独特特性,就必须严格按照以上四要点进行分析归纳。

也就是说,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决定性的依据就是该罪行的犯罪构成要素是否充分满足。

3.当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时,一般而言,犯下这类罪行,审判机构会判处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具体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衡量才能做出合理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立案阶段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于立案处理阶段无法作出判决。

该阶段仅对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的相关行为展开详尽审查,旨在核实是否能够获取充足的证据以及犯罪事实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之后,将依次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

而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如被侵占财产的价值、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方的认罪表现、是否已退还赃款等。

若侵占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若金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需缴纳罚金;若金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时仍需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判断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确认犯罪意图,审查财物价值及数量,探讨行为特征,并考虑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我们将围绕这些要点进行充分辩护,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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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辩护词
主要内容:尊称、辩护的立场、事实的陈述、1、从犯罪主体来说2、从犯罪主观意图上来讲 3、从犯罪目的上来说4、从犯罪的手段来讲,5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身来讲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事件的理由、落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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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辩护词模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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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侵占的财产等因素分析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意义;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侵犯公司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判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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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起点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侵占罪的客观特点是?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何表现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侵占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二、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要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往往都要考虑上级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辩护词模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95号《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 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 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 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周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周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周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 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 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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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未成年人提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职务侵占举证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一、构成本罪的证据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构成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正好是相区别的。 3、本罪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二、如何举证 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有效证据主要是针对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财物的方式等,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的,都属于有效证据。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求审理时候不予采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知识: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情况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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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辩护无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
职务侵占辩护无罪辩护词需要包含:被告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是什么;证人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工作;申请无罪处理或者减刑;比纳湖的具体时间;落款等内容。辩护词将作为法院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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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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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
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其次,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起点数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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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要点有哪些?
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要点第一,要仔细查阅和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后期发展;第二,查找相关法律条文,找出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者从轻处罚的依据;第三,根据条件找相关证据,可以从双方证据进行思量,被告证据不足去寻找补充,控诉方证据不足则对被告有利,对方查找最后要求法院轻判或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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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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