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起点多少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起刑标准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确切数额,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相当程度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时,方能判定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于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将需要依据挪用款项的数量、时限、用途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均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
1、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并用于实施非法活动;
2、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专门供个人进行赢利活动;
3、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
此罪行所侵害的核心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归属权,在这个过程中亦触及到了国家财经管控机制的某部分内容。
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其直接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者在私下挪用公款之后,必定会占据这笔款项,有些情况甚至还可能从中获益。
然而,所有物的所有权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相互关联但相对独立的权利组成的,所以,若对所有权中的权益有所侵犯,自然就会侵犯到所有权本身。
虽然所有权被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让。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等机构之中,倘若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挪用到这些机构的资金,那也是严重侵犯公众财务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哪个严重
针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否具有同等严重性这一问题,我们做出简单地概括性论述是不恰当的,因为其整体严重性应绑定到特定的犯罪情境和涉及的违法金额等细节之上进行具体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及通常状况,贪污罪在一定程度上较挪用公款罪更加严重。贪污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标,借由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诈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但是,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临时借调公款用于私人事务的现象。在此过程中,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带有短期用度而且具有归还的意向。然而,在实际衡量何种罪行更为严重时,需要全面评估犯罪人的身份背景、犯罪行为选用的手段、涉案金额大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诸多因素。无论是哪一类罪行,只要涉及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采用了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法,均将会遭遇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对于此类罪行的概念界定及危害性的深入理解,是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基础。
挪用公款罪的起刑标准额在法律中并未设定具体数额。一般而言,涉案金额需达到显著水平或伴随严重情节,方能认定构成此罪。法律判断主要依据挪用行为的性质、金额大小、持续时间及其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具体起刑标准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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