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起点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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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起始金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作出明确的数额限定。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才可能构成该罪名。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其所涉及到的挪用公款金额、时间跨度、实际用途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和综合分析。
挪用公款罪起点多少

一、挪用公款罪起点多少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起刑标准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确切数额,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相当程度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时,方能判定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于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将需要依据挪用款项的数量、时限、用途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均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

1、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并用于实施非法活动;

2、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专门供个人进行赢利活动;

3、将公款擅自挪为己有,且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

此罪行所侵害的核心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归属权,在这个过程中亦触及到了国家财经管控机制的某部分内容。

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其直接侵害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行为者在私下挪用公款之后,必定会占据这笔款项,有些情况甚至还可能从中获益。

然而,所有物的所有权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相互关联但相对独立的权利组成的,所以,若对所有权中的权益有所侵犯,自然就会侵犯到所有权本身。

虽然所有权被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让。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等机构之中,倘若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挪用到这些机构的资金,那也是严重侵犯公众财务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哪个严重

针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否具有同等严重性这一问题,我们做出简单地概括性论述是不恰当的,因为其整体严重性应绑定到特定的犯罪情境和涉及的违法金额等细节之上进行具体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及通常状况,贪污罪在一定程度上较挪用公款罪更加严重。贪污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标,借由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诈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但是,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临时借调公款用于私人事务的现象。在此过程中,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带有短期用度而且具有归还的意向。然而,在实际衡量何种罪行更为严重时,需要全面评估犯罪人的身份背景、犯罪行为选用的手段、涉案金额大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诸多因素。无论是哪一类罪行,只要涉及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采用了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法,均将会遭遇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对于此类罪行的概念界定及危害性的深入理解,是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基础。

挪用公款罪的起刑标准额在法律中并未设定具体数额。一般而言,涉案金额需达到显著水平或伴随严重情节,方能认定构成此罪。法律判断主要依据挪用行为的性质、金额大小、持续时间及其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具体起刑标准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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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个挪用公款方面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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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罪嫌疑人挪用的资金超过三万元就会立案侦查,同时在挪用资金罪中也是规定了当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者是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后都是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在立案侦查后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以及具体情节来做出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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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相同点:
1.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
2.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的财产。
3.主观上都是明知的,都是为了个人私利。不同点:
1.犯罪目的不同。罪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分三种情况:使用公款解决个人急需;使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公款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这三种情况都是想着暂时用一下公款,达到个人目的后就还上。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企图。
2.犯罪手段不同。罪必须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帐),否则就无法将公款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这些手段,只是背着单位的财务人员,将公款偷偷拿出。
3.犯罪对象不同。罪侵犯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对象是国家财产,既包括钱,也包括物。比如某市长,将接受外宾的贵重礼物,应当上交没有上交,就构成罪。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只限于现金,不包括其他财产。使用了国有的其他财物,比如公车、公房、公用电脑不构成挪用公物罪。使用公用物品进行违法活动,其违法活动构成什么犯罪按什么犯罪处罚,不能再加上一个挪用罪。
4.立案标准不同。不论是否退赃,一律构成犯罪。挪用公款,没有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三个月内归还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在侦查终结前归还的,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我是一名学生,然后最近在学习这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我就不太懂这二者的区别和相同点有哪些?求指教!
[律师回复]
一、两罪的犯罪构成比较
  
(一)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排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应注意到对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确定依据不是身份,而是相关人员的职责。
  
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根据《刑法》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犯罪相同。
  
2、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指单位处于货币状态的财产,如各种货币、有价证券,但不包括实物形态的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管、经手单位资金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的资金由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包括期限性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目的性挪用(用于非法活动)、期限与目的并存(数额较大,未超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使用本单位资金为目的。
  
二、两罪的认定
  因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罪状形式均为叙明罪状,因而在犯罪构成方面也似乎较为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类似及交叉,容易产生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疑问。
  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概括而言,挪用资金罪是以本单位资金为目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以本单位财物为目的,从民法学理论视角分析,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及受益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所有权中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可以确定的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只有直接故意才具有犯罪目的。我们可以把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暂时使用,用后归还;把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占为已有,完全不打算归还。但问题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一种心理过程,单纯考察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行为产生的后果的心理态度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为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往往会使其在意识到自己要对行为承担严重的责任时,不会真实表述自己当初的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但如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的思维方式分析,主观心理应与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发生和存在为共存条件。那么,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人是主观的,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认识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问题,正确的区分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予以全面考察。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分析,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时的主观心态,应以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去向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和去向是确定的法律问题,如果数额、去向和用途的结果根本无法归还的,那么实际上行为人就是想排斥本单位对于资金的所有权能,应当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心态。在挪用类案件的问题上,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使公款或单位资金脱离了单位的控制,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只有非法占有和挪用两种主观心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以使用为目的,则构成挪用资金。体现在数额上,职务侵占罪的相应数额达到的起刑点要比挪用资金罪的低很多,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也要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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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特点有哪些?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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