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被逮捕多久会判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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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法范畴内,对于“卖淫罪”的定义通常涉及到组织、介绍或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等相关行为。然而,针对此类犯罪进行审判和量刑的具体时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认错悔过表现以及是否存在前科记录等等。一般来说,若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介绍卖淫罪被逮捕多久会判

一、介绍卖淫罪逮捕多久会判

对于涉及到组织、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案件,其判刑时长往往无法固化而显得较为灵活。这是由于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虑所致,例如犯罪的恶劣程度、被告者所展现出来的诚恳悔过之情,以及是否存在任何相关前科纪录等等。普遍来看,若相关指控属实且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法庭将依据犯罪的具体状况予以相应的量刑处置,包括在三年以下范围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此外还需围绕犯罪事实处以罚金。在一些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徒刑期限则可能延长至更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在刑法中,对于犯有介绍卖淫罪的罪犯,其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为: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可能会面临罚金处罚;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至少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而若涉及到的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那么在他们犯有同种罪行时,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即依法从重惩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凡是引诱、容留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都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并处罚金;

倘若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则依据法律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依旧要承担罚金。

此外,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那些在旅馆业、餐饮业、文艺娱乐产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若是利用手中职权,组织、强迫、引导、收容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也同样需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前述各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触犯了上述罪行,亦应当受到比普通员工更严格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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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介绍卖淫罪立案判刑多少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其裁量范围划分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并辅以罚金作为惩罚手段;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惩戒处罚,同时仍然需要加以相应的罚金的附加罚则。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相关判处年限将会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之严重性而有所不同。例如,参与介绍卖淫的人数、实施此类行为的次数,和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这些都将被视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另外,如果涉及到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也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程序要求的。若您对此仍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获取更为具体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涉及组织、介绍、容留卖淫活动,判刑时长因犯罪程度、悔过态度及前科等因素而异。通常,若指控成立并达定罪标准,将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情况下,徒刑可能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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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女同事平时看着挺老实的,没想到私下介绍女性卖淫给足疗店什么的,之后多次犯案后被捕了,我同事不懂法律,想详细的了解一下介绍卖淫罪处罚金得多少啊?
[律师回复] 容留卖淫罪只有服刑年数有规定,对于容留卖淫罪罚金数目没有具体规定。会根据组织卖淫人数、卖淫者年龄、是否患性病、容留次数等因素处罚,刑期随人数和次数递增,使少女和幼女卖淫、多次容留和提供场所的、明知对方性病严重仍允许卖淫的全部从重处罚。
容留卖淫罪罚金是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卖淫罪不属于刑事犯罪,只进行行政处罚,但组织、容留卖淫罪属于刑法中的罪名。组织卖淫会扩大性病传播范围、伤害当事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败坏社会风气。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视多种因素和具体情况定罪。容留卖淫罪罚金是多少?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一、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如何量刑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3、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4、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我姐姐参与介绍朋友卖淫了,把很多朋友都给介绍进去了,后来被行政拘留了,还需要逮捕的,行政案件要逮捕吗?
[律师回复]
一、逮捕和刑事拘留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程序有所不同: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关于拘留的条件: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3、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二、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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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比协助卖淫罪还重么?
介绍卖淫和协助卖淫罪两个罪名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只要构成了犯罪都是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比较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具体的就要看犯罪的情节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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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判
[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涉嫌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最后的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相关的因素进行判决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堂姐认识一些不好的人员,还给别人介绍容留卖淫了,事情动静搞得太大了,已经被周围的群众给举报了,还可能会有量刑的,最新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是怎么判?
[律师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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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要判多久?
如果有人介绍、组织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以卖淫为手段获得非法收入的话,就会判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不仅会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会按照情节要求犯罪者交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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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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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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