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袭警罪中警察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所谓的袭警罪所针对的对象,往往特指那些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犯的人民警察。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第一,相关行为人必须是在警察正常行使职权期间进行的攻击;
第二,行为人对被攻击者身为警察以及他们正在执行公务这两方面持有明确的认知。
然而,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执行职务"不仅涵盖了警察按照法规定律进行社会治安维护、执行法律、法规等常规职责范畴,还应包含其他与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袭警罪是属于妨碍社会治理秩序罪类型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一,其侵犯的核心法益乃是执法机关所秉承的权威地位;除此之外,针对警察个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益则视为该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次要法益。
2、在刑事立法的领域中,关于警察是否确实应该被划归为被害人这个问题,目前尚且存在着热烈的争论,并且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也是千差万别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袭警案中如果警察确实因为遭到攻击而导致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财物受损的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他们当然应该被视为被害人。再者,无论警察的权益是否受到工伤保护,他因为人身权利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能够保证都能得到全面的补偿。由此可见,将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的额度进行比较研究,已经成为司法界、法学界探讨的热点议题。在这点上,尽管有学者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由同一事件引发,却处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彼此之间并不互相排斥;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同时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中的生存性赔偿项目,但是对于其它项目无法加以兼得。同样地,分析刑事案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即使警察出现了工伤现象,享有人身伤亡赔偿的待遇,但是他因为袭警案导致的财产损失等问题仍然没有获得全数的补偿,因此他依然拥有提请诉讼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袭警罪中警察包括辅警吗
在关于袭警罪的刑事犯罪定义中,通常将“警察”的身份范围限定为正式编制内并依法履行警察职责的人员,而非包括辅警在内。袭警罪,即以暴力手段攻击或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普遍的司法实践理解,人民警察特指那些拥有正式编制,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警察职责的人员。尽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辅助角色,但他们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力。然而特殊的情况下,若是辅警在警察的指导或领导下执行任务,抑或是完成的任务与警察执法密切相关,并且经过了充分的授权,那么针对此类辅警实施的暴力袭击,可能会被视为涉及袭警罪的指控范畴。然而,对于最终的裁决,必须依据具体的事件事实和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袭警罪主要针对的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民警察。该罪行的确立基于两个核心条件:首先,人民警察必须依法执行职务;其次,犯罪行为必须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并造成一定的侵害。这种罪行的设立旨在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