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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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程序当中,刑事拘留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拘留决定书》(简称),该证由公安基层执法机构在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拘留的时候向其发送。而另外一类就是将《拘留通知书》(简称),他主要用于向被拘留者的亲属或者所属单位传达相关信息。这两款形式各异的拘留证书,无论是哪一款,都在保证刑事拘留法律效力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刑事拘留证有哪些种类

一、刑事拘留证有哪些种类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役通知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为《拘留决定书》,在此类文书之中,公安机构将对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其次是《拘留通知书》,主要担任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所属单位职务的职责。这两份拘役通知书均在刑事诉讼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刑事拘留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证据不足会怎么样办

当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拘押之后,如发现证据尚显不足时,便会面临着必须启动补充侦查程序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职责,以确保能得以补足诉讼所需的证据,否则,先前的拘留行为就需要被解除。

补充侦查具体涉及到在现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上,对于原有的揭示破案状况的证据资料加以补充、完善或者深入探究,从而强化和弥补原有的侦查工作所暴露出来的疏漏和薄弱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事拘留证据确凿有必要请律师

在面临刑事拘留且已具备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延请律师依旧具有重要意义。首要原因在于,律师能够协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框架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尽管证据似乎已经确凿无疑,但律师仍然可以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客观性进行严谨的审查,一旦发现其中存在任何问题,便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其次,律师还能针对具体事例的事实展开深入研究,并以专业视角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从而尽可能地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存在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等特殊情况。总而言之,即使证据确凿,聘请律师依然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役通知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别:首先为《拘留决定书》,在此类文书之中,公安机构将对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其次是《拘留通知书》,主要担任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者所属单位职务职责。这两份拘役通知书均在刑事诉讼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刑事拘留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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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有哪些种类 什么情况可以拘留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类型的拘留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目的和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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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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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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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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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拘留常见处罚种类有哪些?
交通行政拘留常见处罚:根据醉驾不同车辆以及其违法程度,常见处罚有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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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于哪些人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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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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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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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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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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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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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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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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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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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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