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依据是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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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如因违规操作危险器械或驾驶不当等原因,导致他人不幸身亡,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依据是什么规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依据是什么规定

过失致死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应能事先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对此有所察觉,抑或是明知这一风险却过于自信可以成功规避。

举例来说,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定情境下,因操作危险器械时违规操作,或在驾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他人不幸身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在客观事实层面,必须存在致使他人受伤甚至离世的实际后果。此即构成此一罪行的首要原则;其次,行为人需曾实施某种程度上致使他人失去生命的过失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都可能成为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再者,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最终生命消逝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一种特定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中包涵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情形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计到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疏于防范或者判断失误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他人丧生事件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指行为人已经事先获得并认可其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潜在威胁,然而却由于过度相信自我能力或避免措施可以保证安全,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他人丧生于己手。倘若行为人在心理上并未涉及过失之情,而是因为其它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他人丧失生命,这类意外事故就不应视为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针对性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讼程序所在国家/地区所列的去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然而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则需要缩短计龄一年;至于七十五岁以上的受害者,则以五年为限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赔多少

关于因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所应支付的赔偿费用数额上,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化的规定或准则。通常而言,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需要全面权衡众多因素,其中涵盖了但不仅限于受害者的年龄层次、收入水平,以及其受抚养人的状况,同时还需考虑到事发地的整体经济社会环境等等。详细说来,主要的赔偿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是死亡赔偿金,其数额应该依据事故发生时处于审理阶段的管辖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进行计算,并且要按照二十年的时间作为期限对待。其次是丧葬费用的补偿,这部分费用应当参照受理事例之管辖法院在上一年度制定出的职工正常工资水平制定的标准,用六个月的总和来计算。然后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偿费,其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被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参考受理事例之管辖法院在上一年度制定出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进行计算。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精神损失的抚慰赔偿等等。至于赔偿费用的准确数量,则需根据每起事故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或者是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才能做出确定。

过失致死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应能事先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对此有所察觉,抑或是明知这一风险却过于自信可以成功规避。举例来说,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定情境下,因操作危险器械时违规操作,或在驾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他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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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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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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