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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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并未受到限制,它既可以覆盖各类公职人员,也包含了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组织结构的单位内的员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财物进行侵占时,对应行为的性质可能会转化成更为严重的贪污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犯罪的实施主体并非仅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事实上,此类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往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者。然而,若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死一人主责是否会判缓刑

在符合特定情况下,缓刑制度可适用于某些罪犯。

这些条件包括:首先,针对已经定罪并仅需服刑期不超过三年或拘役的罪犯。

其次,被判罪犯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方可适用缓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的悔过迹象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及判决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另外,如果罪犯为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或者孕妇,或者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应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福建律师费多少钱

关于职务侵占罪事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在福建省并无统一的固定标准,其具体数额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律师的收费方式可能包括按件计费、按时计费以及按照标的额比例收取费用等几种形式。对于较为简单的事件,律师的收费可能在数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对于复杂且重大的事件,所需支付的费用则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决定律师代理费用高低的主要因素包括事件的复杂性程度、涉及的金额规模、律师本人的执业经验及声誉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律师所收取的代理费用通常相对较高。此外,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亦会对律师代理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选择律师时,可以多咨询几位业内人士,了解他们各自的收费标准与服务范围,以便于您进行全面权衡之后作出明智的决策。

职务侵占犯罪的实施主体并非仅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事实上,此类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往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者。然而,若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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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职务侵占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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