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实际上并非刑事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这一制度主要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提供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担保方式,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席相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取保候审的实施宗旨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抵扣刑期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之相关规定,若某人受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在判决执行之前,倘若其已先于羁押期间失去人身自由,那么这段时间便可用于折抵相应的刑期。
然而须请大家注意的是,“羁押”一词汇仅限于指代关入拘留所等特定处所,尚不包括取保候审在内。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是无法折抵刑期的,换言之,它并未计入当事人应服刑罚的期限内。《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非刑事处罚措施。司法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非羁押性质的担保,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席相关程序。该制度旨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非惩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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