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起诉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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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制度无疑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明确规定,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被害方享有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性权利。因此,若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受害人完全有资格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起诉有效吗

一、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起诉有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明确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上的损失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其享有向法庭提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益。因此,若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受害方便有权利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这些情况中任何之一的存在,都将导致立案进行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追逐竞赛行驶,超过了规定的最高时速50%,并且其行驶速度达到了每小时60公里以上。

第二种情况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内酒精浓度已经高达80毫克每百毫升。

第三类情况,具体分为七个小项:

首先,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过程中,如果驾驶员驾驶的是大型载客汽车,但实际上载客超过了额定乘员50%,或者乘员数超过了15人。

其次,在中型载客汽车的运行过程中,如果驾驶员的实际载客量超过了额定乘员80%,或者乘员数量超过了10人。

再次,在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情况下,如果驾驶员的实际载客量超过了额定乘员100%,即超过了7人。

此外,驾驶除载客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实际载运乘客人数超过了10人。

接下来,无论驾驶哪种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只要速度超过了规定最高时速的50%,而且实际速度超过了每小时90公里就会被认定为超速行为。

最后,在任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如果速度超过了规定最高时速的100%,同时实际速度也超过了每小时60公里也将被判定为超速行为。

另外,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如遇到大雾、雨天、雪天、沙尘暴、冰雹等,如果实际速度超过了每小时40公里,即使速度没有超过最高规定值的50%,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类情况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

比如,因其导致的伤害几乎达到了一级轻伤水平,且公私财产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但还未构成更低等级的罪行。

再者,如在货物中装载的危险化学品重量超过车辆核定载重质量的50%或者以上,以及对上述1、2、3小点中的第五、六、七项的超速行为,也都被视为违法活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怀孕了怎么判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事例,量刑标准通常根据案件的严重性以及犯罪情节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此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女性且处于孕期阶段,通常会采取相对较宽容的拘押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怀孕本身并不能作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并在法定刑罚范围内给予适当调整以示宽待。

实际上,任何最终的判决都必须全面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驾驶行为的潜在风险、是否已经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后果等等。

因此,虽然怀孕本身并不是决定量刑的唯一要素,但它确实会对司法程序的处理方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违法导致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危险驾驶损害他人安全或财产,受害方可依法提起此类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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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
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恳请法庭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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