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包括非营运车吗
毫无疑问,危险驾驶犯罪的范畴并不仅限于运营车辆,同时还囊括了非运营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无论所驾车辆的性质为何,只要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工具实施了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以及严重超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时怎么判
当发生危险驾驶罪之既遂事件时,相应的刑罚裁决为:
而危险驾驶罪的特定内涵在于,在行驶过程中涉及机动车辆,出现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现象;
在清醒状态下仍然大量饮酒后乘驾机动车;
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况;
以及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事例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的增加。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伪造证据被定义为危害司法公正与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本身即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此情形下,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那么无疑将严重扰乱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流程,损害司法公正性以及司法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在进行量刑判决时,往往会将其视为需要从严惩处的情节加以考虑。然而,具体的加重量刑幅度则需结合伪造证据的性质、所带来的实际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能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伪造证据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样做只会让自己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
危险驾驶犯罪不仅限于运营车辆,也包括非运营车辆。根据《刑法》第133条,无论车辆性质,只要在道路上以机动车实施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速等高危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这些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公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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