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取消的
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机构。当这三大机构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后,认为继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已经不再必要,便有权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往往源于案件情况的变化,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行的一种针对未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的刑事强制手段,以求确保此类人员不会逃离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同时也促使他们自行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签署相关保证书,从而保证他们能够随传随至。
其中要求的义务兼具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两大类型。
对于绝对义务,它们是强制性的,无法游离于外;
而相较之下,相对义务则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挑选,决定能否选用一个或多个。
绝对义务包含以下五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区域;
(2)当住宿地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
(3)无论何时接到传讯命令,都需要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相对义务则包括:
(1)不得出入特定的场合;
(2)不得私下与特定的人士会面或者交流;
(3)不能从事特定性质的行为;
(4)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集中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曾在取保候审期间触犯上述义务,然而又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触犯新的罪行,且已被公安司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的,那么执行机关有权利暂时收取他/她的保证金,直至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若是故意再次实施犯罪活动,则需彻底没收保证金;
相反,如系过失犯罪抑或是无罪之嫌,则应将保证金全额归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被抓怎么办
在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释放之后再度被捕,这往往代表着他/她已经触犯了与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或者有新的证据证实其所涉的犯罪行为恶劣。面对这样的情况,司法机构将启动对该事例的重新审查工作。倘若发现嫌疑人确实违规,那么他/她的取保候审权利很可能被剥夺,而替代以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羁押。对于这类情况,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尽快寻求律师的协助。律师将会深入了解案情,包括是否存在误解或误判的可能性,以及新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等问题。一旦发现有合理的辩护空间,律师将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并提出从轻、减轻甚至无罪的辩护观点。然而,总的来说,这样的局面对于嫌疑人来说并不乐观,因此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机构。当这三大机构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后,认为继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已经不再必要,便有权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往往源于案件情况的变化,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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