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了还能追讨吗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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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于逝者留下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应以所获得遗产的真实价值为准,对逝者在生前应付而未付的税务和负债进行清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倘若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其名下尚有遗产存在,那么,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就必须以这些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履行逝者的债务清偿义务。
债务人死了还能追讨吗法律

一、债务人死了还能追讨吗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对所继承的财产进行合法清偿,其清偿限度应以遗产实际可变现的市场价值为主要考量因素。换言之,若于债务人去世后遗留下遗产,各继承人需以该等遗产的实际市值为参照,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交的税款及债务进行全额清偿。若遗产价值相较债务尚存在不足以实现全额清偿的情况,继承人可选择不履行超出遗产现实价值范围之外的债务义务,除非作为继承者自愿作出额外的还款安排。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后主动选择放弃继承权,便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因此,在资源丰富享有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各继承人追索债务,而债务的追索数额始终应局限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如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意愿,那么债权人或许将面临无法收回债务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了债务怎么去偿还

债务人宣告离世后,若存在合法继承人承接其遗留之财产时,则相应责任将由继承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继承人需以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应尽之纳税及债务。

反之,如无继承人能够承继遗产,则此部分遗产将用以偿还所有欠款与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三、债务人死了,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少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部分保证类型如一般保证而言,若其保证人与债权人并未依约明示保证期间究竟应如何确定,这时,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保证期间即会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类型来说,同样假设其保证人与债权人未能就保证期间作出清楚明确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将有权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范畴内,随时向该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构成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保证期间,以及在上文中所述的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申请仲裁,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证人将自动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反之,如果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是申请了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将会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仍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具体事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确保我们的理解和应用能够准确无误。

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合法清偿遗产债务,限额为遗产市值。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可免除超出部分。放弃继承者无需负责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继承人追索债务,但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放弃继承者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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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事实上,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那么,追债公司讨债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此,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其讨债行为亦不合法。
2000年6月5日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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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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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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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除了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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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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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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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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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讨不当得利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追讨不当得利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常见的民间纠纷,许多人将钱借出去后,对方不还钱,不知道该怎么办!想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讨要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无奈对方却变成了“赖皮”!
李某与于某是相识多年朋友,于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均未打借条,于某也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还款。6月,于某又以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两年之后还款,利息按照
8.5%来算,于是李某便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于某的卡上打款20万元。两年之后,于某并没有按照两年前的约定还款,于是李某找到于某并要求于某还钱。
可谁曾想于某不但不承认向李某借过钱,甚至还称李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李某给他的还款。
那么,李某的20万元就真的打水漂了吗?其实不然,假如李某与于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之后于某拒不承认,只要李某能拿出相关的信息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证明于某的20万元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在催讨这类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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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的招数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追讨债务的招数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招: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法官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和个人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规避追债风险的最高境界。“首先是要对商业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实现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进行调查。”法官说。
发生经济联系前,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第二招:面对欠债果断出击
“进入市场经济,发生经济纠纷在所难免,但一旦发生,就要果断出击。”法官认为,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很多货款纠纷案件,最终无法追回货款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
第三招: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到,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
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应该怎么追讨国际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谢卫民仲裁员介绍,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不允许成立讨债公司来追讨债务,不允许第三者参与追收账款业务。对于讨债公司,国家没有批准,工商部门不予以注册,而且如果讨债的手段出格了,公安部门也会介入进来。
面对逾期的应收账款,企业一般可通过四种方法来应对:一是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等,依靠双方的诚信协商解决;二是委托信用管理公司或当地律师行来做;三是通过仲裁,依靠专家裁定,形成具有制约力的裁定;四是通过诉讼。这几种办法各有优劣,但具体操作起来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味。企业自己追讨难度很大。一般只有通过打电话、发传真来进行,接收与回复等很难有保证。法律途径,虽然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成本比较大,加上各国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异,需要国际间的司法协作,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仲裁是一条比较稳妥的追讨途径。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公约的会员,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成员国之间执行,相对而言,实现的效率比较高。现在每年通过仲裁委员会来办理的案件有三四百件,最大涉及金额多达几亿元。仲裁是一次性终结,可在国内仲裁,然后由国外执行。比如深圳就有国际仲裁分支机构,国内企业的纠纷可在深圳仲裁,然后由仲裁机构申请对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执行,且不会有复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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