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虚构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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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下面几点可得注意:1. 看看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要看清楚债权债务是真的存在,还是只是个骗局,是不是有证据来支撑,像什么合同、转账记录啥的。2. 看看股东跟这个债权债务之间究竟有没有猫腻:查查股东是不是直接或者间接地玩了什么花样,帮助催生了这个债权债务,或者是故意想借此逃脱债务。
如何认定股东虚构债权债务

一、如何认定股东虚构债权债务

兹据我国于2013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须遵守诚信原则,禁止以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为目的,滥用其享有股份以及职务上独立行使权利之优势。若某些股东利用构建虚假债权债务的手段,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转移至公司名下,藉此逃避负债义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者,则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股东是否虚构债权债务时,需审慎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问题,即需要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例如合同文件、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要深入剖析股东与债权债务之间的关联性,包括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债权债务的产生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逃避债务的不良企图;再者,要全面评估虚构债权债务对公司运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实际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要深入挖掘股东虚构债权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出于逃避个人债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良企图。倘若经过以上严谨的审查程序,能够充分证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手法,逃避个人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便可判定此类行为构成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违法行为,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认定股权虚假转让逃避债务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某家公司的股东未经任何补偿或以极其低廉的股权价格进行权益交换,导致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在预定日期内无法得到偿还,可以被视为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其次,法人企业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用其拥有的资产来对自身的民事责任承担有限的赔偿义务,然而公司则是由各大股东筹集资金共同创办的组织,因此各股东必须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效力的问题上,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情况:首先,若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到非法经营的股权交易、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股权等情况,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着如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导致其中一方在并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无疑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再次,当合约双方出现恶意勾结的情况,直接侵害到了国家、集体以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时,这种协议亦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在协议制定过程中利用所谓“合法”的形式来遮蔽实质上的非法目的,例如通过股权转让来规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行为,那么这类协议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此类协议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和证据,因此建议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应诚信,禁止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股东虚构债权债务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断依据包括:债权债务真实性、关联性、对公司运营和偿债能力的实际影响、股东动机。虚构债权债务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违法行为,需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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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虚构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欠债的人故意编造一些假的债务关系,好让自己逃脱还钱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咱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可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如果欠债的人用一些手段,比如无偿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主动放弃债权、故意拖延偿还债务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过程,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个欠债的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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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好几个股东,入股也有很多年了,前不久有股东说是入股,但是这些人股东虚假登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有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名义股东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解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记监管工作,有参照适用价值。
1、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股东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如果该出资财产作价合理,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公司能取得该出资财产权属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出资有效,不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如果该出资财产虽然已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价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认定出资无效的,工商机关应当认定该股东虚假出资。
2、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94号),曾明确“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股东以房屋等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可先责令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该股东逾期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
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财产贬值金额不能认定为该股东的虚假出资额。 若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交付给公司时,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登记时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金额的,其差额应当认定为该股东虚假出资额,工商机关可依法查处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有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
5、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后,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核准。
6、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登记机关在依法责令虚假出资的出让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补缴相应出资(可并处罚款)的同时,可依法责令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出让人和受让人均不补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查处公司。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两年后(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该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规定处罚。
7、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相应地,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认定该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仍要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由该公司依法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8、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登记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时,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要求变更处罚对象的,不应采纳其申辩理由。
9、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登记在该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虚假出资为由,查处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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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构债务构成犯罪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构债务构成犯罪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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